[分配]广东建工(00206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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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0月31日 00:16: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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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
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 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
2 |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
证监【2012】91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规则汇编》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
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3 |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
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4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分
红管理制度》(水电二局股司
〔2012〕61号)同时废止。 |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