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002899):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00:26:00 中财网
原标题:英派斯:内部审计制度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规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需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六)处理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资料等审计档案,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保管时间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为履行有关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审核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流程文件;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长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十一)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十二) 监督公司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七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年初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批;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五)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也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审计机构;
(六)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意见后上报;
(八)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九)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十)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一)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提出审计要求,经报告公司董事长后,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或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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