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相关制度、股东大会召集方式、董事会与监事会相关议事规则、部分内容的相关描述方式及部分专有名词的提法等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拟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公司董事长。 |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
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2 |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
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出资人。 |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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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
| |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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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做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按照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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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十九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
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
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
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
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
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 第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
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
司盖章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
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
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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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四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 第四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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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7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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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须经股
东大会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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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关于对
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
提起诉讼。 |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
法对其提起诉讼。 |
9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下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合并
持有公司1%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
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下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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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权利。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
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当日后及
召开股东会七天之前发给公司。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
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
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
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股东
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权利。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
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当日后及召开股东会七
天之前发给公司。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
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解任,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
不受此影响)。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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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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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决定派发公司中期股利的方
案;
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8、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6、7、12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股
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
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8、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决定派发公司中期股利的方案;
15、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8、股东大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6、7、
12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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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
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
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 ,签发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
件;
(六)提出经理、董事会秘书的
人选;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 ,签发公司经理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六)提出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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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
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
核机制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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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管交
涉或者对董事、高管起诉;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股
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
人员予以纠正;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股东会;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管交涉或者
对董事、高管起诉;
(八)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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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
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
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可以视监督职能的发展
需要设立其办事机构。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可以视监督职能的发展需要设立
其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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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
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因犯有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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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
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
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
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
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
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
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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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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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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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
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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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
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
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上述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
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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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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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讼诉活
动。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讼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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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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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因公司解散
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宣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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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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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人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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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