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19:06:02 中财网
原标题:豫园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豫园股份/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
《公司法》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于 2019年 12月 28日修订,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2016年 5月 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第 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年 8月 15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上海豫园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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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 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
法律、法规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30412-00005号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承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其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激励计划》;2.登录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3.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会议决议;4.查阅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独立意见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
2023年 8月 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8月 3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023年 8月 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3年 8月 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3年 8月 29日,公司 2023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批准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
2023年 8月 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年 8月 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名激励对象授予 509.3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3.79元。公司在办理授予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数量由 509.38万股调整为 444.36万股。

(三)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
2024年 7月 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辞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54,600股。

(四) 本次解除限售的审议程序
2024年 10月 3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除龚平、胡庭洲、唐冀宁、张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654,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 16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 1,894,500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 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50%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3年 10月 20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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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 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形,满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计划》在 2023-2024年的 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期 48.3亿元或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61.00亿元 2023-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 第二个解除限售 不低于 100.5亿元或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期 586.50亿元2023 年营业收入为 58,146,920,890.35元,符 合该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48.3亿元或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61.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2023-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 不低于 100.5亿元或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86.50亿元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 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达到“达标”及以上的情况下才 能按照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16名激励对象 2023年度 业绩考核均达到“达标” 及以上,符合该解除限售 条件。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 数量本次解锁数量 占已获授予限 制性股票比例
1黄震董事长612,800306,40050%
2王基平联席董事长214,500107,25050%
3石琨联席董事长428,900214,45050%
4倪强副董事长367,700183,85050%
5徐晓亮董事612,800306,40050%
6郝毓鸣董事183,90091,95050%
7张剑总裁(轮值)168,50084,25050%
8邹超执行总裁、CFO、董事会秘书120,00060,00050%
9周波执行总裁245,100122,55050%
10冉飞执行总裁105,50052,75050%
11王瑾副总裁79,00039,50050%
12胡俊杰副总裁75,00037,50050%
13吴毅飞副总裁158,30079,15050%
14孟凌媛副总裁80,00040,00050%
小计3,452,0001,726,00050%  
其他激励对象337,000168,50050%  
合计3,789,0001,894,50050%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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