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301021):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00:01:20 中财网
原标题:英诺激光: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4-076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厦门艾 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控股股东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投资”)持有英诺激1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2,5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23%。德泰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11,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实际控制人ZHAO XIAOJIE先生此次不减持其通过德泰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大股东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8,9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83%。红粹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 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8%。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股东厦门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艾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610,0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39%。艾泰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04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6%。

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8,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艾泰投资的合伙人邹逸琴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ZHAO XIAOJIE先生的母亲,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德泰投资、红粹投资及艾泰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42,580,000
38,970,000
3,610,00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部分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①德泰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11,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②红粹投资计划减持不超过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8%。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艾泰投资计划减持不超过2,04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6%。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8,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

5.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一)德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三、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五、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红粹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艾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邹逸琴女士通过艾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3.德泰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控股股东ZHAO XIAOJIE为公司实际控制人,ZHAO XIAOJIE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此次减持计划不会对英诺激光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英诺激光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5.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德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股东红粹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3.股东艾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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