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30030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 1%的公告 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因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参与股权激励、大宗交易减持导致的持有股份数量变动,及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公司总股本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股份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发生变动。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超过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2021年12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股,持股数量由118,251,644股变更为108,251,644股。 二、股东参与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具体如下: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7.84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64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其中向邢美正先生归属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邢美正先生持股数量由108,251,644股变更为108,851,644股。 综上所述,自2021年9月3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邢美正先生的持股数量自118,251,644股变更为108,851,644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的合计持股数量由261,503,287股变更为252,103,287股。 三、股权被动稀释情况 自2021年9月3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比例因公司总股本变动被动稀释。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实施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2,4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回购注销,该项回购注销致公司股本减少302,400股。 2、2024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部分回购的股票即将满三年,公司将按照 规定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 12,334,576股,该项回购注销致公司股本减少12,334,576股。 3、2021年 9月 3日至 2024年 10月 31日期间,“聚飞转债”累计转股52,503,811股,致公司股本增加52,503,811股。 综上所述,自2021年9月3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自1,342,570,423股变更为1,382,437,258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的合计持股数量由261,503,287股变更为252,103,287股,持股比例由19.61%变更为18.24%。 四、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持股变动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持股变动不属于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未触及要约收购。 3、邢美正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上述持股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聚飞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及具体转股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聚飞光电”股本结构表。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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