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8335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时间:2024年11月01日 19:56:15 中财网

原标题: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4
第一部分 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问题 2.诉讼赔偿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 4
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 1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3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3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5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6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9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0
二十二、结论意见...................................................................................................... 40
第三部分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41 问题 2.关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涉诉问题.............................................................. 41
第四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一》回复的更新............................................................ 80
问题 2. 业务模式披露充分性与合规性.................................................................... 80
问题 4.其他问题.......................................................................................................... 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创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年 5月 21日出具《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以及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重要事实和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说明和更正,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继续有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报告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 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骏创新加坡XCONN DEVELOPMENT PTE. LTD.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2.诉讼赔偿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
根据问询回复,(1)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相关承诺:“若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 05民初 1652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举证,并参考上述生效司法判例,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3)公司合理推测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被侵权方将对无锡沃德发起民事诉讼,无锡沃德很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2023年10月,无锡德创收购了无锡沃德部分资产和负债,承继了业务及客户,无锡沃德逐步停止运营。无锡德创在2024年1季度订单稳步增长,经营活动正常。

请发行人:(1)结合沈安居资产状况,说明是否有能力代发行人、骏创模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结合出售无锡沃德时的资产债务情况和无锡德创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说明王明根受让无锡沃德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实控人与陆晓峰、于臣、韩玉磊是否存在特别约定及相关安排。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说明得出“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慎。

【回复】
一、请律师说明得出“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慎。

(一)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 创科技曾经系无锡沃德的控股股东,持有其 60%股权。原告诉称“创科技作为沃德公司的控股股东,派遣其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无锡沃德公司的运营和财务进行管理、审批和决策,因此对无锡沃德公司侵犯原告慕贝尔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举证、参考相关生效司法判例并结合本民事诉讼案件创科技代理律师的咨询回函,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锡沃德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且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创科技曾作为无锡沃德的股东,与无锡沃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创科技对无锡沃德出资已全部实缴到位,也未承诺对无锡沃德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赔偿之债务负有担保义务,故创科技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无锡沃德承担责任。

另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6号生效司法判例,法院不支持仅以股东为由主张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阅原告现已提交的证据,并无充分证据来证明创科技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太仓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也未认定创科技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综上,关于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较为充分、审慎。

(二)法院支持原告请求骏创模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 骏创模具曾根据无锡沃德提供的模具图纸为其定做模具,两者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诉称骏创模具“接受沃德公司的委托,大量为沃德公司生产侵权模具,为被告一大肆生产侵权卡箍产品提供帮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举证、参考相关生效司法判例并结合本民事诉讼案件创科技代理律师的咨询回函,法院支持原告请求骏创模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具体分析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骏创模具作为第三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心理状态应以“明知或应知”为基础。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骏创模具为无锡沃德定做模具过程中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模具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且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没有像专利和商标那样进行公示并可以比对,骏创模具无法判断无锡沃德提供的模具图纸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另外,参考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 01民初 250号民事判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 01民初 142号民事判决(一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317号民事判决(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 1502号民事裁定(再审)等案件中的法院认定,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并无较多的审查注意义务。

综上,关于法院支持原告请求骏创模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较为充分、审慎。

(三)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 沈安居曾为无锡沃德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称“陆晓峰、于臣、韩玉磊伙同沈安居共同谋划,计划以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获取慕贝尔公司卡箍冲压模具图纸并以此为技术基础成立无锡沃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举证、参考相关生效司法判例并查阅本民事诉讼案件创科技代理律师的咨询回函,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刑事判决及刑事诉讼中形成的事实和证据,沈安居未涉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且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沈安居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沈安居虽当时为无锡沃德的法定代表人,但仍与无锡沃德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无锡沃德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无需就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或其他的民事责任。

另外,(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31号民事判决案例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体现出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则不能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关于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较为充分、审慎。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除上述问题之外,公司存在如下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事项。

一、公司对墨西哥孙公司合作方及其负责人发起仲裁
(一)仲裁背景
为优化市场结构,开拓海外市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骏创北美与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以下简称:Magnum),在墨西哥共同设立骏创墨西哥,用于开展墨西哥地区的业务。骏创墨西哥为骏创北美的控股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注册资本 100.00万墨西哥比索,骏创北美持股 70%(实际出资 70.00万墨西哥比索,以出资时点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 26.52万元),Magnum持股 30%。

Magnum系骏创墨西哥供应商,双方签署了《制造协议》,在商业合作过程中,Magnum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违反了《制造协议》等相关约定,同时违反了与骏创北美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试图非法获取对骏创墨西哥的控制。

为维护公司利益,同时鉴于骏创北美与 Magnum签署的《股东协议》以及Magnum与骏创墨西哥签署的《制造协议》中“双方的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之约定,2024年 7月 1日,公司、骏创北美、骏创墨西哥对 Magnum及其控制人 Lalit Verma向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AMS”)发起了仲裁申请并得到受理。2024年 7月 4日,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2024年 7月 8日,公司披露了《涉及仲裁公告》(2024-054)。

(二)仲裁请求以及进展情况
本次仲裁申请人主要依据上述《股东协议》《制造协议》约定,以及被申请人发生的违约情形,而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本次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骏创墨西哥股东权利等权益的所有行为无效;立即发布禁令,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从事违反相关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任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不得少于 3,300.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三倍损害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2024年 8月 16日,JAMS出具《意见和临时裁决》,批准了“临时紧急宣1
告性救济”,主要内容包括 Magnum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目前试图非法获取对骏创墨西哥控制权的行为无效,禁止其采取进一步危害非法获取权的行为。截至目前仲裁程序仍在进行中,上述紧急救济持续有效。

(三)仲裁的影响
1、骏创墨西哥经营对公司的影响
骏创墨西哥主要财务指标占公司合并口径比例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骏创墨西哥 公司合并报表 占比 
 2023年度 /2023年 12 月 31日2024年 1-6 月/2024年 6月 14日2023年度 /2023年 12 月 31日2024年 1-6 月/2024年 6月 30日2023年度 /2023年 12 月 31日2024年 1-6 月/2024年 6月 30日
营业收入981.001,891.9369,857.1138,505.431.40%4.91%
净利润-19.99-687.218,524.073,805.42-0.23%-18.06%
资产总额758.751,765.9568,591.7467,067.461.11%2.63%

1
“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英文全称为 Interim Emergency Declaratory Relief,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作出宣告性判决或裁决,以明确特定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或法律状态的一种救济措施。这种救济通常是临时性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紧急保护,直至最终的法律争议得到全面解决。


净资产20.80-614.7631,593.2034,462.510.07%-1.78%
注 1、骏创墨西哥于 2023年起开始经营,比较期间选择 2023年度及 2024年 1-6月。

注 2、因骏创墨西哥于 2024年 6月 15日起丧失控制权,因此 2024年 1-6月利润表数据系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14日期间,2024年 6月末资产负债数据系 2024年 6月 14日数据。

注 3、合并报表净利润按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确定;合并报表净资产按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确定。

Magnum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试图非法获取对骏创墨西哥控制权,对骏创墨西哥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鉴于骏创墨西哥的收入占合并报表收入比例较低,且由于委托生产导致的质量和交付问题导致的客户扣款以及管理费用的影响,骏创墨西哥经营存在一定亏损,对公司利润的贡献较低,因此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在北美地区的业务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仲裁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上述仲裁是公司为维护对外投资利益以及经营利益而发起的,JAMS出具的《意见和临时裁决》中的“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宣告对公司持有骏创墨西哥的权益进行保护,禁止 Magnum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损害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显示仲裁取得积极进展。

二、是否影响发行条件的判断
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符合情况如下:

序号条款案件对条件的 影响是否符 合
九(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无影响符合
九(二)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无影响符合
九(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 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 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无影响符合
九(四)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影响符合
十(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无影响符合
十(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无影响符合
十(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认可无影响符合
十(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无影响符合
十(五)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无影响符合
综上,该仲裁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要求与规定进行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3年 9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并于 2023年 9月 26日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发行人于 2024年 8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并于 2024年 9月 5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材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查验了上述会议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及通过的会议决议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了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过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为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过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查验了发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并查验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创立大会决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向发行人查证、参考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等方式逐项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独立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股)股份质押或冻结 数量(股)
1沈安居56.08%56,161,9800
2李祥平3.58%3,585,3210
3姜伟3.20%3,208,9140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1%1,916,5050
5苏州市吴中区创福兴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1%1,314,0000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0.91%914,469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股)股份质押或冻结 数量(股)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 家北交所慧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0.84%839,9790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0.77%770,0000
9笪春梅0.73%732,7000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0.67%673,9020
上表中股东沈安居和李祥平为夫妻,股东沈安居担任创福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沈安居,实际控制人为沈安居和李祥平夫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沈安居、实际控制人为沈安居和李祥平夫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及演变所涉内部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自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新增证书如下:
序 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持证主 体颁发/备案 日期有效期颁发单位
1汽车行业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 (IATF16949: 2016)T87147/05 09089骏创科 技2024.04.022024.04.02- 2027.04.01上海恩可埃认 证有限公司
2电气与电子元件 和产品有害物质 过程控制管理体 系认证QCO2148骏创科 技2024.04.032024.04.03- 2027.04.02上海恩可埃认 证有限公司
3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3205007 76445728 W001W骏创科 技2024.05.292024.05.29- 2029.05.28-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拥有两家控股子公司骏创北美、骏创新加坡。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孙公司骏创墨西哥,其持股比例 30%的小股东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于 2024年 6月 14日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将骏创北美股东身份除名,并完成相关备案,发行人暂丧失对骏创墨西哥的控制权。

骏创新加坡于 2024年 3月 19日设立,发行人于 2024年 4月 9日就境外设立骏创新加坡事宜取得了江苏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 N3200202400424号),于同年 4月 30日取得了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加坡新设无限连接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备案的通知》(苏发改外[2024]85号),于同年 5月 9日办理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登记。设立时,骏创新加坡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创科技20万新加坡元100%货币
合计20万新加坡元100%-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骏创新加坡尚未实际运营。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于 2024年 8月 1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骏创北美的成立和管理均符合《设立证书》《股东协议》、得克萨斯州法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未违反任何适用的税务、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劳工、社会保障、海关和外汇法律和法规,除了发行人、骏创北美、骏创墨西哥对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Lalit Verma提起的仲裁案件,没有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政府处罚、政府调查或者任何其他相关的程序。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于 2024年 8月 15日出具良好存续证明
(ACRA240815129974),骏创新加坡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查验了美国律师事务所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就骏创北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就骏创新加坡出具的良好存续证明、财务报表、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从事经营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涵盖汽车塑料零部件、模具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财务报表、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 2024年 1-6月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发行人 2024年 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99.30%。

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 1-6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相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其变化情况如下:
由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发生变动,新增关联方董事李晓恩,监事刘平。

(二)关联交易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了发行人 2021年 1月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的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4年半年度报告、相关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情况
(1)本集团作为担保方

被担保方担保金额币种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 完毕
Junchuang North America, Inc.3,000,000.00美元2024年 3月 1日2025年 3月 1日
Junchuang North America, Inc.800,000.00美元2023年 8月 31 日2033年 6月 30日
[注]:为骏创北美租赁厂房提供保函 80.00万美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逐年降低担保金额,2024年 6月 30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保函金额降至 58.33万美元。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本年发生额上年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678,778.951,700,154.06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骏创墨西哥项目

项目名称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15,373,915.914,612,174.77--
其他应收款2,549,810.61764,943.18--
合计17,923,726.525,377,117.95--
[注]:骏创墨西哥为控股子公司骏创北美的前子公司,系公司前孙公司,公司自 2024年 6月 15日起丧失对骏创墨西哥的控制,自 2024年 6月 15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4年 1-6月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 1-6月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沈安居、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和李祥平已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沈安居、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和李祥平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该承诺函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不动产权和租赁使用权
1、不动产权
发行人自有不动产情况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根据吴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24年 8月 6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发行人拥有的自有不动产未发生重大变化。

2、不动产租赁
发行人不动产租赁情况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动产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年 8月 9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年 8月 5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如下专利权:

序 号专利名称权利人专利号专利 类别有效期限取得方式他项 权利
1一种汽车天窗注塑 件粉碎回收设备创科技2023100170707发明2043.01.05原始取得
2一种汽车天窗注塑 件的成型装置创科技2023100170694发明2043.01.05原始取得
3一种汽车内饰件生 产用自动集中供料 系统创科技202211337364X发明2042.10.27原始取得
4一种汽车天窗注塑 件点胶加工用点胶 机创科技2022111958521发明2042.09.28原始取得
5一种基于机器视觉 的汽车塑料内饰件 冲孔装置创科技2022102829574发明2042.03.21原始取得
6一种汽车内饰注塑 件注塑装置创科技2020113798265发明2040.11.29原始取得
7一种汽车塑胶件水 口切割装置创科技2019107983317发明2039.08.26原始取得
8一种汽车金属塑胶 件压合装置创科技2019107983162发明2039.08.26原始取得
9一种汽车内饰塑料 件喷漆装置创科技2019107972401发明2039.08.26原始取得
10一种汽车塑料内饰 注塑件冲孔装置创科技2019107972651发明2039.08.26原始取得
11一种汽车前盖加工 模具创科技2019107126751发明2039.08.01原始取得
12一种高效汽车覆盖 件模具顶料装置创科技2019107126821发明2039.08.01原始取得
13一种汽车天窗控制 面板注塑件打孔装 置创科技2019106841060发明2039.07.25原始取得
14一种高强度汽车轴创科技2017100897576发明2037.02.19原始取得
 承塑胶件      
15一种用于汽车的天 窗塑胶件的模具创科技201710090182X发明2037.02.19原始取得
16一种用于汽车的轴 承塑胶件创科技2017100897491发明2037.02.19原始取得
17一种用于汽车底盘 的轴承塑胶件创科技2017100897148发明2037.02.19原始取得
18一种汽车装饰格栅 模具创科技2017100915748发明2037.02.19原始取得
19一种汽车用轴承塑 胶件创科技2017100901834发明2037.02.19原始取得
20一种快充座防尘防 水密封保护盖创科技2023232853002实用 新型2043.12.03原始取得
21一种防护效果好的 支撑装置创科技2023229740155实用 新型2043.11.02原始取得
22一种连接器的组装 设备创科技2023228522257实用 新型2043.10.23原始取得
23一种电气接口保护 盖创科技202322571063X实用 新型2043.09.20原始取得
24一种支架调整锁定 结构创科技2023222729687实用 新型2043.08.22原始取得
25一种电驱系统测试 台架创科技2023221614008实用 新型2033.08.10原始取得
26一种防护型冲压模 具创科技2023221613950实用 新型2033.08.10原始取得
27一种汽车天窗加固 框创科技2023219932638实用 新型2033.07.26原始取得
28一种汽车天窗导轨 结构创科技2023219932479实用 新型2033.07.26原始取得
29一种新型车载支架创科技2023218520753实用 新型2033.07.13原始取得
30一种防尘型电源接 头防护盖创科技2023214352689实用 新型2033.06.06原始取得
31一种汽车注塑件加 工的定位夹持装置创科技2023213358512实用 新型2033.05.29原始取得
32一种保护盖的边缘 打磨装置创科技2023209608873实用 新型2033.04.24原始取得
33一种抗冲击电源接 头防护盖创科技2023200531397实用 新型2033.01.08原始取得
34一种散热型电源接创科技2023200598236实用2033.01.08原始取得
 头防护盖  新型   
35一种带滑盖天窗控 制面板创科技2023200330769实用 新型2033.01.05原始取得
36一种具备防护结构 的控制面板创科技2023200372795实用 新型2033.01.05原始取得
37一种快速对接供电 插接件创科技2022230987614实用 新型2032.11.21原始取得
38一种高效汽车塑胶 件对线夹具创科技2022213925320实用 新型2032.11.21原始取得
39一种具备保护结构 的供电插接件创科技202223120112X实用 新型2032.11.21原始取得
40一种防尘式供电插 接件创科技2022231205811实用 新型2032.11.21原始取得
41一种驱动电机冷却 装置创科技2022229895289实用 新型2032.11.09原始取得
42一种电驱动系统用 机油冷却装置创科技2022229841043实用 新型2032.11.09原始取得
43一种组装式电驱动 系统冷却装置创科技2022229839537实用 新型2032.11.09原始取得
44一种汽车塑胶件水 口切割装置创科技2022213874437实用 新型2032.06.05原始取得
45一种汽车塑胶件可 旋转喷涂架创科技2022214002017实用 新型2032.06.05原始取得
46一种汽车金属塑胶 件压合装置创科技2022208190574实用 新型2032.04.10原始取得
47一种汽车悬挂轴承 塑胶件的切割装置创科技2021232628202实用 新型2031.12.22原始取得
48一种耐磨损汽车轴 承塑胶件生产用密 炼机创科技2021232636919实用 新型2031.12.22原始取得
49一种汽车悬挂轴承 塑胶件的检测装置创科技2021232637413实用 新型2031.12.22原始取得
50一种防变形汽车注 塑件的加料装置创科技2021231291386实用 新型2031.12.13原始取得
51一种汽车注塑件的 抛光装置创科技2021231284819实用 新型2031.12.13原始取得
52一种防变形汽车注 塑件的混料装置创科技202123166583X实用 新型2031.12.13原始取得
53一种高强度汽车轴 承塑胶件的冷却装创科技2021227374668实用 新型2031.11.09原始取得
       
54一种高可靠汽车塑 胶件的固定夹具创科技2021227374583实用 新型2031.11.09原始取得
55一种高可靠汽车塑 胶件的装配夹具创科技2021227374579实用 新型2031.11.09原始取得
56一种汽车注塑件的 清洗机构创科技2020233194460实用 新型2030.12.30原始取得
57一种汽车注塑件的 扭力测试装置用固 定机构创科技2020232484979实用 新型2030.12.28原始取得
58一种便于下模的汽 车保险杠模具骏创模具2019107135178发明2039.08.01原始取得
59一种汽车轮毂冲压 设备骏创模具2019106841075发明2039.07.25原始取得
60一种汽车内饰件注 塑模具骏创模具2018115756946发明2038.12.21原始取得
61一种汽车零件的注 塑模具骏创模具2021231379823实用 新型2031.12.13原始取得
62一种汽车零件注塑 模具的加工装置骏创模具2021231284772实用 新型2031.12.13原始取得
63一种快速散热的汽 车零件模具的切割 装置骏创模具2021231379842实用 新型2031.12.13原始取得
64一种汽车塑胶模具 用可调节座骏创模具2021229771582实用 新型2031.11.29原始取得
65一种汽车塑胶模具 加工用定位结构骏创模具2021229697404实用 新型2031.11.29原始取得
66一种耐冲压的汽车 模具骏创模具2021229422115实用 新型2031.11.25原始取得
67一种高精度汽车保 险杠模具的抛光装 置骏创模具2021227656679实用 新型2031.11.11原始取得
68一种高精度汽车保 险杠模具的清洗装 置骏创模具202122763594X实用 新型2031.11.11原始取得
69一种汽车立柱内饰 板注塑模具去毛刺 装置骏创模具2021200363509实用 新型2031.01.06原始取得
70一种汽车立柱内饰 板注塑模具加工平 台骏创模具2021200363551实用 新型2031.01.06原始取得
3、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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