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强债 (573003):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11月)

时间:2024年11月01日 00:16:26 中财网

原标题:诺德强债 :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11月)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11月)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08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08】1392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4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和套利性机会投资,其中对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6、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进行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七、侧袋机制 ............................................................................................................................ 65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3
一、绪 言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51%
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货币市场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核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研发创新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汇盈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瑞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优选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兴远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惠享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安承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熊娟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席,曾任四川省化学工业厅科员,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赵玫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邵海燕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现任好望角出入境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北京英华达电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京银圣地国际游戏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蔡立芹女士,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曾任北京杰森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北京九五太维资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弘元旭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

史君艳女士,独立董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四川国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天津听雨拾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基因映画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光影工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光影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巍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巍女士于1993年9月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教师、讲师、副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韩松女士,监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审计部门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景丽女士,监事,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监。曾任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技术员,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中心财务科科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主管,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资金经理、资金高级经理职务。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奇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清算登记部总监,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中心,2007年12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清算登记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清算登记部副经理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冯奕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梁明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营销总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尚栋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大学工程学士、管理科学硕士。曾任华融证券独山子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瑞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合伙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景辉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5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先后任职于金川集团、浙江银监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5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职务,从事投资研究工作,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景辉先生自2018年6月22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25日起担任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25日起担任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26日起担任诺德安瑞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担任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担任诺德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 5月 16日起担任诺德安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 11月 25日起担任诺德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姜光明先生,2009年3月4日至2010年6月23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辉先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3年7月17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先生,2010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4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郝旭东先生,2016年11月05日至2017年12月4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郎琳女士,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6月14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先政先生,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8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应颖女士,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28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郝旭东先生,2019年8月8日至2023年4月21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Yi Xie(谢屹)先生,2021年11月5日至2023年8月7日担任诺德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娟女士,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10月29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总监罗世锋先生及债券投资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基金管理实体,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风控部,稽核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4)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个方面:
(1)决策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
(2)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3)监督系统由监事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督察长、稽核风控部组成。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司在实施风险控制时主要以业务流程为主导,按环境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的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等六个步骤进行。

(1)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运作造成的潜在影响和可能损失,应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4)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和制度,化解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5)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由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查和监控。稽核风控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并对认为风险控制有缺陷的部门进行重点稽核。对任何不符合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监察和评估;对内部风险控制过程中各种措施的实施效果、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和报告,以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顾俊懿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392号文)批准,自2009年1月1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9年2月27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8,915户,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1,184,234,685.11元,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656,148.52元,上述金额已于2009年3月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资本金额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折合为1,184,234,685.11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T+3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 T+7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限制以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1.50%
7日≤T<60 日0.10%
T≥60 日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 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余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持有时间为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如果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10,500.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 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主要通过全面投资于各类债券品种,在获得稳定的息票收益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资本利得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较好的全面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定收益基础上,根据股票市场一级市场股票及资金供求关系,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股和增发新股等,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等所得到的股票及持股期间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和权证等,以及由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分离交易的权证;本基金也可直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但不主动进行二级市场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95%,本基金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形成对利率和债券类产品风险溢价走势的合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债券品种进行相对价值分析,综合考虑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等因素,主动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在获得稳定的息票收益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同时使债券组合保持对利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较为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严格控制基金净值下行波动的风险。本基金投资组合将全面配置各种期限和信用等级的债券类产品;同时,适度参与回购市场的投资以及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风险的情况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如果新股的收益率降低,根据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原则,本基金将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2.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然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考虑债券的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交易市场等因素,依据收益率曲线、久期、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控制个券风险暴露度和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产投资组合,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宏观经济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流动性、波动性、相对价值
不同类别债券资产的投资价值分析
行业景气、供给与需求、交易市场、品种利差
债券资产投资组合构建
类别权重、投资重心、久期结构35
个券投资选择
信用等级、期限、收益率、流动性、交易市场、久期、凸度、嵌含期权


(1)确定组合久期和凸性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及受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影响程度,并据此确定和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久期,而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久期,但一般偏离业绩基准指数久期的范围不超过三年。

预测收益率曲线陡峭度的可能变化,并据此确定和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凸性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相对于业绩基准指数配置较多的短期和长期债券而配置较少的中期债券,或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业绩基准指数配置较多的中期债券而配置较少的短期和长期债券,这样使债券组合在保持对利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的同时提高债券组合的凸性而获得较高的总投资收益。

(2)确定组合期限结构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目标和凸性策略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各类产品风险溢价期限结构和对风险变化趋势的判断,并考虑产品的流动性和其它结构特性,进行相对价值评估,决定配置各期限债券产品的比例,以在平均久期目标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确定个券形成组合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进行相对价值分析时,本基金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凸性套利、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其内在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同时,由于市场的流动性因素影响,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相对于其内在价值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溢价。本基金将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借助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成长性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和股价波动性变化的趋势,从而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根据可转债换股条款,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确定可转换债券的内在价值,并根据可转换债券的市场溢价进行相对价值分析,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信用风险和提取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估值方法主要是以根据长期历史统计数据建立的数量化模型为基础。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债券组合风险管理
由于债券组合主要面临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同条款风险,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1)管理久期,保持对利率的适度敏感度,并定期进行不同利率条件下组合估值敏感度分析,避免因对利率走势判断失误而造成较大损失;2)对债券发行主体进行独立的信用分析和跟踪,充分理解各项条款,进行最坏情形下的压力测试,防止或减少因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风险水平与预期收益相匹配;4)进行流程化管理,由专人负责针对债券的合同条款的相应管理和提示执行工作,并设立多项交叉监控措施,确保遵守和使用债券的合同条款为投资产生较好收益或提供较好保护。此外,本基金将实行严格的投资权限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3.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非债券产品的直接投资首选在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含增发),如果新股的收益率降低,根据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原则,本基金将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新股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成长性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形成对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可能大小,并根据资金成本、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择机卖出。

二级市场投资策略:本基金在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上采取“由上到下”的优势行业和“由下到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内市场的具体特点,本基金积极利用诺德?安博特在全球市场的研究资源,并结合本地长期深入的公司调研和严格审慎的基本面与市场面分析,筛选出优势行业和其中的重点股票。

本基金不主动进行权证的投资。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认股权证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债券研究员以及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完成宏观研究报告、债券市场策略报告、市场统计报告等投资分析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从本产品投资目标出发,依据内部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建议和外部研究成果,制定资产配置预案,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审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活动的最高级别决策机构,以集体科学决策的方式,在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控制投资的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预案,并最终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4.基金经理依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方案,制定具体投资计划,下达交易指令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计划,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并将交易结果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5.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出具风险报告对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风险隐患提出预警。此外,风险管理小组还需要定期对本产品的投资业绩做出评价,出具业绩评估报告。

6.稽核风控部对整个投资流程进行合规检查和监督。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9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定位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80%-95%。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也可直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均债券仓位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将来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本基金对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4)、(16)、(17)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报告截至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1,658,467.5014.87
 其中:股票1,658,467.5014.87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8,947,643.4180.23
 其中:债券8,947,643.4180.23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473,405.774.24
8其他资产73,289.410.66
9合计11,152,806.09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农、林、牧、渔业114,800.001.05
B采矿业368,620.003.39
C制造业1,084,974.509.97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3,020.000.76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964.000.05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89.000.01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1,658,467.5015.2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