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成长动力 (620002):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1月02日更新)
原标题:金元成长动力 :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1月02日更新)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0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8年 06月 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81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年 09月 0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 2012年 03月 15日更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03月 06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本基金如下原因而产生的风险: 一、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 二、本基金使用“股票盈利增长分析指标评价体系”和“ROIC模型”进行选股,使用的指标、分值、计算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绩; 三、股票研究不深入与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在本基金的选股方法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当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预期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预期中长期每股收益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如果研究不深入、业绩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侧袋机制 ............................................................................................................................................... 7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说明 ..................................................................................................................... 13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09月 0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 11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 2016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年 0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 09月至今,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曾于 2014年 05月至 2016年 03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 2016年 03月至 2019年 10月任云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 2021年 11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研究生,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总经理。纪畅先生具有逾三十年的金融领域从业经历,自 1991 年工作至今,长期在证券行业担任管理工作,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海南国投证券部重组而成)多个岗位任职,曾于营业部大户室、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工作,并历任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曾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计、泛华建设集团审计。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 0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本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永丽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副经理。曾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副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任山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雪女士,监事,本科,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曾任云南省昭通市中诚燃气贺玮女士,监事,研究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3、管理层人员情况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研究生。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孙嘉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郭建新先生(基金经理)、孔祥鹏先生(基金经理)、商昌层先生(基金经理)、苏利华先生(基金经理)、韩辰尧先生(基金经理)、李玮女士(基金经理)、陈铭杰先生(基金经理)、李海瑞女士(基金经理)、章文凝女士(基金经理)、刘一峰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得存在挂名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4年 9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 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胡佳骏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施嘉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810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可持续成长投资”指导下,本基金深度剖析与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动力,以“已投入资本回报率(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ROIC)”为核心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投资于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证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1.0%。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8年 07月 16日至 2008年 08月 29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74,409,130.20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84,381.26份)。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2,110,206.97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 0.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年 09月 0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申购金额 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数=98,522.17/1.200=82,101.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可持续成长投资”指导下,本基金深度剖析与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动力,以“已投入资本回报率(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ROIC)”为核心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投资于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证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二)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是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基于此,本基金坚守以下各项守则: 1、清晰及严谨的投资程序; 2、注重详实基本面研究的主动投资; 3、寻找风险中蕴藏的机会; 4、利用规范的风险管理系统构建投资组合。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 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6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交易日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定性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类别配置、行业资产配置、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合构会,构建最佳的投资组合,实现长期优于业绩基准的良好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类别配置,即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单个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在该层次中,本基金以宏观经济预测和行业趋势分析辅助股票选择。 1、资产类属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和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进行积极的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 本基金投资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灵活配置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分析员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与判断 分析员从研究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入手,判断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国际收支等多元因素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分析员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 分析员主要借助“股权风险溢价模型(Equity Risk Premium Model,ERP)”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得出科学的市场分析结论。股票资产的当前收益率以三阶段现金流折现模型中的隐含收益率为参考,债券资产的当前收益率以 10年期的国债到期收益率为参考。 (3)数量分析员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与建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数量分析员的风险评估建议,由数量分析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股票风险溢价水平、投资组合调整可能导致的风险变化的评估报告。 2、股票组合的构建和管理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数量模型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采取主动投资方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而言,基于“自下而上”的原则,在“可持续成长投资”指导下,本基金深度剖析与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动力,以“已投入资本回报率(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ROIC)”为核心财务分析指标,将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纳入股票投资组合。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同时以宏观经济预测和行业趋势分析为辅助。 (1)“可持续成长投资”的内涵 “可持续成长投资”为本基金股票组合构建的核心理念。“可持续成长”指导本基金股票投资决策的基本点是从“企业的增长性”与“增长的可持续性”两个维度进行股票的分析与筛选,判断企业持续增长的投资机会,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低决定了企业未来盈利是否可持续。基于此,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体现企业资本运用效率的指标——已投入资本回报率——是企业未来成长动力的综合反映指标。 已投入资本回报率为企业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与投资资金(有息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之比率,其代表了投资资金的回报水平。总体上,已投入资本回报率分析可以帮助本基金识别出具有稳定盈利增长前景的企业,这些企业资产的内在价值往往会反映在其股票价格长期的稳定上涨之中。短期内可能由于一些市场投资者对一些事件的过度反应,使得这些企业的股票定价被低估,本基金将把握住这些股票的价值回归。 通过对企业盈利的增长性以及增长的可持续性两个维度的综合分析,本基金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强弱以及上市公司在可持续性评判标准方面的表现,将上市公司分类归入四个象限:第一象限:增长强劲—可持续性强、第二象限:增长较强—可持续性较弱、第三象限:增长乏力—可持续性弱、第四象限:增长较弱—可持续性较强。本基金重点专注位于第一象限的公司,并适当考察有可能向该象限改善的上市公司。相反,对于位于或向第三象限方向恶化的上市公司则采取回避的态度。 (2)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经过如下六个步骤并最终形成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筛选、根据 GICS行业分类体系对 A股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划分、盈利增长性:盈利增长分析与筛选、盈利可持续性:已投入资本回报率分析、公司治理评估以及估值考量。 1)流动性筛选 本基金按照一定日均成交额和流通市值标准对上市公司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在当前得市场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采纳如下两个指标作为股票流动性筛选标准:90个交易日日内平均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及流通市值不低于 3亿元。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上市公司日均成交额和流通市值的变化情况,以及本基金资金规模,相应调整上述流动性筛选标准。 2)根据 GICS行业分类体系对 A股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划分 以摩根斯坦利与标准普尔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本基金管理人对 A股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划分。在具体分类过程中,为了使各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本基金管理人将划分深度进行到 GICS三级行业。 3)盈利增长性:盈利增长分析与筛选 本基金主要通过数量模型进行盈利增长的筛选。为此,本基金的盈利增长分析指标评价体系主要从盈利增长能力、盈利质量能力、盈利速度能力和盈利稳健能力四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性进行分析。根据该盈利增长分析指标评价体系,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得到每一上市公司所对应的分值,我们将高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股价还受到诸多非数量化因素的影响,例如经济、行业的周期性波动、行业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政策法规等,因此,在进行数量分析的同时,投资管理团队将跟踪市场变化以及不断更新的信息,关注数据以外的因素。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趋势,以谨慎的态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数量模型进行适当地修正,以确保模型的有效性。 4)盈利可持续性:已投入资本回报率分析 已投入资本回报率是本基金股票组合构建的核心指标。本基金将使用本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ROIC模型”来评估上市公司的资本运用效率。ROIC模型是通过如下两个指标来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本运用效率:一是“已投入资本回报率”,二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已投入资本回报率为企业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与投资资金(有息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之比率,其代表了投资资金的回报水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企业有息负债成本和权益成本的加权平均,其代表了企业资本运用的代价。只有那些已投入资本回报率高、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低的企业才被认为是有效地运用了其可得资本的企业。 在第三步盈利增长分析与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两个指标把股票分类归入四个象限:第一象限:ROIC高—WACC高、第二象限:ROIC高—WACC低、第三象限:ROIC低—WACC低、第四象限:ROIC低—WACC高。本基金将选择第二象限“ROIC高、WACC低”的股票,从而确定可投资的股票组合。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适当考察有可能向该象限改善的上市公司。相反,对于位于或向第四象限方向恶化的上市公司则采取回避的态度。 5)公司治理评估 在已投入资本回报率分析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公司治理和估值水平以最终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为此,本基金从如下五个角度建立了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企业的纪律性约束、对股东利益的关注、企业策略执行评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持续创新能力。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该评估体系为参照对 A股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分,将综合评分在 60分(包括 60分)以上的上市公司纳入股票组合。 6)估值考量 本基金股票组合构建的最后一步为股票的估值考量,其目的在于确定股票的最终目标价格,以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和可能回报。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绝对估值法下的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利折现模型以及相对估值法。本基金将选择估值吸引的上市公司股票。 7)动态监测与评估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上述各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股票组合。 8)股票组合构建考虑的其他因素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