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科技(60355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 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 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解锁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解锁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锁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 3月 6日,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包括本次解锁在内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24年 11月 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 6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解锁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 2023年 11月 1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年 11月 2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满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5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解锁的条件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 十一 月 四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杨北杨___________ 年毅聪___________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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