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600060):海信视像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临2024-069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9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8名对象因未达到个人层面考核要求,5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共计 2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428,801股)需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8,80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8)。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0),就本次回购注销及将带来的注册资本减少事宜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相关程序。在规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 1.因激励对象职务调整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降职,降职后仍为公司业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降职后不再符合参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职务要求的,已达成某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2.因激励对象未达到个人层面考核要求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70%,剩余30%在次年个人绩效考核达到S、A、B级后解除限售,否则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前一个年度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70%,剩余30%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因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其他非因《激励计划》(修订稿) “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2”的因个人原因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其已达成某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8)。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2名激励对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8,801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9,877,866股。 (四)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22名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428,801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票将于2024年11月7日完成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及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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