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688516):《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或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盈亏性质、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业绩预告披露金额或比例的,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披露“以上”的,预计本期业绩上浮达到20%以上;业绩预告披露区间的,预计本期业绩超出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披露“左右”的,预计本期业绩上下浮动达到 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及时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含)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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