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30007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04日 19:46:09 中财网
原标题:海新能科: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11月04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菁荣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监事会按照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致”)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除海新致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海新致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10,450.00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数不足 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最终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在上述认购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市场情况与海新致协商确定其最终的认购金额和认购股份数量。

除控股股东海新致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送现金股利:P = P - D;
1 0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 P /(1 + N);
1 0
两项同时进行:P =(P - D)/(1 + N)
1 0
其中,P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0
增股本数,P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1
海新致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海新致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继续参与本次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或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海新致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后续对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本次发行股票之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40万吨/年生物能源项目产品质量升级 (20万吨/年生物柴油异构)25,545.5719,800.00
2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8,200.008,200.00
合计33,745.5728,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具体投入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8、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时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处行业、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计划用于40万吨/年生物能源项目产品质量升级(20万吨/年生物柴油异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与分析,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设立专项存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全部存放于公司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公司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对象海新致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海新致持有公司股份739,626,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海新致本次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海新致、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需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海新致持有公司股份739,626,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8%,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持有公司股份134,908,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海新致及海国投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4,534,7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2%。本次发行完成后海新致及海国投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超过37.2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新致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出要约。海新致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关联监事张菁荣女士、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

表决结果:同意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为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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