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丰利LOF (164208): 20241105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4年11月04日 22:00:25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丰利LOF : 20241105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4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5
第六部分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2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3
第九部分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45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101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102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4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105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6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已届满,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故基金合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丰利A、丰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3∶1
丰利A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A份额。

丰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申购与赎回
丰利B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B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丰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归丰利B享有,亏损以丰利B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丰利B承担;丰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
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丰利A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丰利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丰利 B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分级基金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丰利A、丰利B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丰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B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E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丰利A的单个开放
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利A的
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或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类别 转型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E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类
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
F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F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类
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A、丰利B两级份额,基金名称为“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丰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A、丰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3∶1。丰利A和丰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丰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丰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丰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丰利B享有,亏损以丰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B承担。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丰利A的开放日
丰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丰利B的封闭期
丰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转型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F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E类、C类、F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丰利 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丰利A、丰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3∶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丰利A、丰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3∶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丰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丰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丰利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丰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丰利A、丰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3∶1的情形;如果丰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丰利A、丰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3∶1的情形。

(二)丰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丰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丰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35×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丰利 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第 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丰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丰利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丰利A的年收益率。

2、开放日
丰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丰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1月7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年5月6日、2012年11月6日、2013年5月6日,以此类推。假设2012年5月6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年5月4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2年5月4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倍丰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丰利B的运作
1、丰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丰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丰利B享有,亏损以丰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B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丰利A、丰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利A和丰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A的开放日计算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丰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设 为自丰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T
a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F 为T日丰利A的份额余额, F 为T日丰利B的份额余额, NAV 为T
aT b aT
日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丰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丰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丰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丰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 ?
NAV ? 1 .00 ? 1? ? T
? ?
aT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T日全部丰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日全部丰利A份额应计收益= F ? 1 .00 ? ? T(下同)
aT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丰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丰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丰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
T
NAV ?

aT
F
aT
2、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 为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bT
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 NAV ? F
T aT aT

NAV ?
bT
F
b
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丰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丰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丰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丰利A的非开放日(T日),设 Ta
为自丰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丰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 为T日丰利AT aT
的份额余额, F 为T日丰利B的份额余额, NAV 为T日丰利A的基金份b aT
额参考净值, r为在丰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丰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丰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丰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丰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r ?
NAV ? 1 .00 ? 1? ? T
? ?
aT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T日全部丰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日全部丰利A份额应计收益= F ? 1 .00 ? ? T(下同)
aT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丰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丰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丰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丰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
T
NAV ?

aT
F
aT
2、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 为T日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bT
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 NAV ? F
T aT aT

NAV ?
bT
F
b
上式中,在丰利 A的非开放日, NAV 为丰利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aT
在丰利A的开放日, NAV 为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aT
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E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丰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A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及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丰利A、丰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丰利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丰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丰利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丰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丰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丰利A或丰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丰利A和丰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丰利A、丰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丰利A、丰利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丰利A、丰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丰利A、丰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丰利B先于丰利A结束募集,在丰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丰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丰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丰利A先于丰利B结束募集,丰利A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丰利B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丰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丰利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丰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利A的份额数×丰利A的折算比例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丰利 A的开放日对丰利 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丰利A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丰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丰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利 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丰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场所
丰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丰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丰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丰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丰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丰利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丰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3倍丰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丰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丰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3倍丰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丰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3倍丰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丰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3倍丰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丰利 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丰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丰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丰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丰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丰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确定,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丰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丰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丰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利 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利 A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丰利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E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申购E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F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丰利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一)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丰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丰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丰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丰利B采用分系统登记,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E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丰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丰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丰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丰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丰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E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E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E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丰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丰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E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E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E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E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E类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丰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丰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丰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A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E类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丰利A、丰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E类基金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丰利A份额(或丰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丰利A(或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丰利A(或丰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丰利 A(或丰利 B)的份额数×丰利A份额(或丰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丰利 A、丰利 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的E类基金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丰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的E类基金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丰利A份额(或丰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丰利A(或丰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E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丰利A、丰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E类基金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丰利A、丰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23.8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丰利A、丰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有效的丰利A和丰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丰利A和丰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丰利A和丰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丰利A和丰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丰利A和丰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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