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600217):中再资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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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1月05日 18:45: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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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再资环:
中再资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1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 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六、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及列席人员情况;
(二)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三)报告议案,股东发言;
(四)逐项投票表决;
(五)计票人统计现场选票;
(六)计票人统计网络选票;
(七)监票人宣布综合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七、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八、议案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8,659,782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7,653,673元。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从董事职务上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3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
4 | 第二十二条 2015 年 5 月,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秦岭
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及向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491号),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680,787,523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660,800,000股变为1,341,587,523股, | 第二十二条 增加
“2024年8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1808号),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 268,993,891股。公司
股份总数由 1,388,659,782 股变为
1,657,653,673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
|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2017年4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2967号),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 69,749,006 股。股份总数由
1,341,587,523股变为 1,411,336,52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2017 年,公司以零价格向2015年
重大资产重组时股份发行对象回购应补
偿股份并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由
1,411,336,529股变为 1,388,659,78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股。” |
5 |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
应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
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增加: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6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第七十条 删除:㈠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㈤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增加: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7 |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 |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
8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
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
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删除:(四)公司
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9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
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涉及
需要披露时,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 删除 |
10 | 第二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二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11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删除: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12 |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会议记
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和表决情况。 |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会议
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和表决情况。 |
13 | 第二百八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程序:
--
⑵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
议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
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
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
⑸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二百八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程序:
--
⑵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
议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
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⑸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
因删除条款,相应顺序调整章程条款序号。
以上报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谢谢大家!
议案2:
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关于聘请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已经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在向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为保证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采用邀请招标
的方式拟定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聘请兴华所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
一、招标拟定会计师事务所过程
2024年10月12日,公司向“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百家排名信息”中排名前25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公司2023年度审
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发送了邀标文件,公司共收到包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内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于2024年10月21日开标,经综合评选
打分,兴华所审计方案综合得分较高,且报价92万元(含税)(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2万元),低于控制价格
95万元(含税),拟定聘请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㈠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2日成立(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433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6人
3.业务规模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86,273.58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61,308.25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236.42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1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
零售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488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
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
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及欣泰电气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兴华所赔偿808万元,兴华所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兴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
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10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
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㈡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⑴项目合伙人
马云伟,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并在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
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⑵签字注册会计师
谭红亚,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并在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至今为
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
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刘志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并在兴华所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
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92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
70万元,内控审计22万元。
拟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费用92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2万元。
以上报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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