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九天(301269):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4年11月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1.07元/股的价格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21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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