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00127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20.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222.28万元,低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依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规划,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进行了投入。截止2024年10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2,202.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202.55万元,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498.19万元,前述金额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00Z0477号)。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2,700.74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00Z0477号),认为:强邦新材《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强邦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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