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600699):均胜电子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6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其中该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即2024年11月5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年11月5日,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提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振广大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以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提供的回购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若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股份回购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若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408,701,543股为基础,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4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其中上述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920,398.9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02,847.37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2,826,438.03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3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0.51%、2.30%、1.06%,占比均较低。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剑峰先生于2024年6月1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980,000股,增持均价约为15.26元/股,增持总金额14,958,286元,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7%。详情请参见《均胜电子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9)。 除上述增持情形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后续有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关于未来 3个月、未来 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问询函。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回复其未来 3个月、未来 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2、处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可能存在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根据新规进行调整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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