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对冲 (000992):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十九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十九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所使用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第三十九个开放期为 2024年 11月 8日至2024年11月 1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本基金自2024年11月15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本基金将会根据本次开放期的申购、赎回规模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本次开放期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2)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转换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3)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4)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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