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文征求意见,事关民办教育
发文显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提供高质量教育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健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度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学校参与首都教育对外开放,服务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至12月4日。 发文显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学校参与首都教育对外开放,服务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民办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还应当符合“双减”工作要求。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董.添 .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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