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家居(00279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 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帝欧家居及子公司、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 1,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1,777.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222.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10月 29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审验,于 2021年 10月 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ZD1027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际需求,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鉴于前次审议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有效期限即将届满,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拟继续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审议程序与意见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6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侵犯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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