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301165):监事会换届选举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19:35:39 中财网
原标题:锐捷网络: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65 证券简称:锐捷网络 公告编号:2024-083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根据公司主要股东推荐,监事会同意换届并提名李怀宇先生、林东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怀宇先生,1971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福建省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历任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务,现任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代行),兼任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星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德明通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星网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星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星网信通软件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星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星网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厦门星网锐捷软件有限公司董事、星网锐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福建德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福建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星网锐捷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睿云联(厦门)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福富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福建腾云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至今,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怀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代行),与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林东豪先生,1973年7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03年至今,历任公司工程师、部门经理、平台总监、数据中心交换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究院副院长,现任公司数据中心网络事业群总经理。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东豪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锐进东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中信证券锐捷网络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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