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002627):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A座29楼(443000)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道炎律师、鲁瑶律 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11月 6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等,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 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 10月 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于 2024年 11 月 6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议案。 2024年 10月 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出 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6日(星期三) 14:00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 精复先生主持会议。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11月 6日 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024年 11月 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98名,代 表股份 334,485,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95,431,844股的48.09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名,代表股 份 249,169,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7名,代表股份 85,316,52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8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 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 188名,代表股份 44,08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387%。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518,1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6人,代表股份 43,562,87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4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 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文件。 (四)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 331,30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96%;反对 3,08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8%;弃权 95,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02,04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883%;反对 3,08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942%;弃权 95,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5%。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程序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表决 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料。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股东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刘道炎) 经办律师: (刘道炎) 经办律师: (鲁 瑶) 二 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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