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002627):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19:50:37 中财网
原标题:三峡旅游: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A座29楼(443000)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道炎律师、鲁瑶律
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11月 6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等,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
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 10月 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于 2024年 11
月 6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议案。

2024年 10月 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出
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6日(星期三)
14:00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
精复先生主持会议。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11月 6日 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024年 11月 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98名,代
表股份 334,485,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95,431,844股的48.09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名,代表股
份 249,169,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7名,代表股份 85,316,52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8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
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 188名,代表股份 44,08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387%。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518,1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6人,代表股份 43,562,87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4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
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文件。

(四)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 331,30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96%;反对 3,08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8%;弃权 95,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02,04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883%;反对
3,08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942%;弃权 95,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5%。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程序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表决
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料。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股东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刘道炎)

经办律师: (刘道炎)

经办律师: (鲁 瑶)


二 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