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002120):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20:06:46 中财网
原标题:韵达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机构
监事会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代表监事在遵守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如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需进行详细明确的会议记录。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签到表、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则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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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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