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603896):寿仙谷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20:20:36 中财网
原标题:寿仙谷:寿仙谷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96 证券简称:寿仙谷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13660 债券简称:寿 22转债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寿仙谷”)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4.9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总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不得质押;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负责办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寿仙谷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一、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情况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饮片”)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浙江民泰银行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
1寿仙谷饮片浙江民泰银行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583985326200142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寿仙谷饮片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2为甲方 1全资子公司,甲方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二期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由甲方 2实施。甲方 1及甲方 2以后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1、甲方 2、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翔、张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