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60048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2024年11月19日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1、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人员准时签到参会,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2、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定,对于扰乱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可以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它股东的发言,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报告人向大会做各项议案的报告,之后股东对各项报告进行审议讨论,股东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或问题,由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予以回答,最后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5、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特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按其持有本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同意在“同意”栏内打“?”,不同意在“不同意”栏内打“?”,放弃表决权时在“放弃”栏内打“?;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投票时按秩序投入表决箱内,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监票和清点。 7、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三、参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并宣布到会股东资格审查结果; (二)审议各项议案,股东提问与解答;
(四)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五)表决结果统计;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九)主持人宣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目 录 《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4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议案一 《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4年度金融服务 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4年度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业务需要,公司拟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4年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增加相关金融关联交易额度,日最高存款结余上限由人民币26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350亿元;并将原协议第九条“协议生效与变更”第一款“本协议有效期1年”变更为“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请回避表决。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2024年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附件: 《2024年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乙方: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舍 地址: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甲乙双方签署了《2024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称 “原协议”)。现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条“交易 限额”中甲方及其子公司日最高存款结余限额变更事宜签 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1. 原协议第四条“交易限额”第一款“本协议有效期 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结余不超过人民 币260亿元。”变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 司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结余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 2. 原协议第九条“协议生效与变更”第一款“本协议 有效期1年”变更为“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 3. 除以上变更条款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4. 本补充协议构成原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 有同等效力。 5. 本补充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并对外公告。 6.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 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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