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国航远洋(833171):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8331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4-183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持续稳定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是在结合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加强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通过充分论证,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实现投资收入增长的预期和需求,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兼顾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 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取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一)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四)公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对调整予以论证,相关议案经全体董事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代表代理人的 2/3以上通过,且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1月 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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