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688022):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骨干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46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瀚川智能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9.88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截至2023年9月27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63,870股,占公司总股本175,356,929股的比例为1.119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2.80元/股,最低价为27.72元/股。 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99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截至2024年3月29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455,474股,占公司总股本175,878,324股的比例为1.964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7.10元/股,最低价为14.00元/股。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回购股份总额为5,419,3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 第六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本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6.01元/股。 本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持股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99元; (二)本持股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65元。 (三)本持股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41元。 (四)本持股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6.01元。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149.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满后,在满足相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一次性解锁本持股计划相应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三)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25年,对应考核营业收入值,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锁。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以原始出资额归还持有人。相应股票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2025年,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个人实际解锁份额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兑现,根据持有人个人考评结果,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当期实际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时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收益按本计划的规定分配给持有人。 员工个人未能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额收回,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后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持有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持有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综上,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持有人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时,与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 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本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本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有人会议负责,是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2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持股计划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 本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七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存续期届满前,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届时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前终止,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以原始出资额归还持有人。 第十九条 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按其与公司签订的《持股计划份额受让协议书》所列示的份额数享有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七)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且其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全部收回,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本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辞职的(包括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的)、主动离职的、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被辞退、除名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期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5、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贪污等情形; 6、因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声誉的; 7、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8、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9、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情形。 (二)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全部收回,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本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职务;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或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4、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情形。 (三)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1、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 2、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退休返聘情形的,持有人所持份额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情形的,持有人所持份额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因执行职务身故情形的,持有人所持份额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退休未返聘、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非因执行职务身故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对于尚未解锁部分,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全部收回,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本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对于已解锁部分,由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享有,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四)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但解锁情况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本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公司应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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