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30163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承销的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连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 2023年 6月 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107号文注册同意,批文签发日期为 2024年 7月 30日。 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或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招商资管壹连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侨国投”))。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招商证券针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分别于 2022年 4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 4月 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2年 5月 12日召开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5月 10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年 6月 8日,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年第 4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3年 6月 8日召开 2023年第 40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4年 7月 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4年 9月 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招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若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则招商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二)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与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633.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529.6129万股。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816,500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跟投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不超过 816,500股。若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则招商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即 1,633,000股,同时不超过 11,930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 7,000万元。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额如下:
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共有3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跟投,则共有4名投资者),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266,000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 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细则》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招商投资(如有)、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南方资产、东侨国投。 1、招商投资(如有) (1)基本情况
(3)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招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亿元以上、不足 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 20亿元以上、不足 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816,500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4)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招商投资 100%的股份,招商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招商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招商投资提供的 2023年度审计报告,招商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招商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招商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招商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限售期限 如本次发行价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招商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相关承诺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此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招商资管壹连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即不超过1,633,000股,同时不超过 11,9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3、“宁德壹连”全称为“宁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溧阳壹连”全称为“溧阳壹连电子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5、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备案情况 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 2024年 9月 2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SAPN67)。 (3)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为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及访谈记录,以及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和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战略配售的决议 2024年 9月 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具体明细。 (7)限售期限 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南方资产 (1)基本情况
兵装集团成立于 1999年 6月 2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3亿元,系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为国防科技工业的核心力量,是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战略性企业。中国兵装集团拥有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光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40多家工业企业,拥有研究院所 4家、研发中心 3家,在全球 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有生产基地或营销机构,形成了汽车、摩托车、车辆零部件、光电产品等主业,产品销往世界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兵装集团连续多年跻身世界 500强,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中国兵装集团资产总额为4,639.45亿元,净资产 1,702.11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170.80亿元,净利润 125.99亿元。2024年上半年,中国兵装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1,523亿元,净利润 43.33亿元。因此,中国兵装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南方资产成立于 2001年 8月 2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亿元,系中国兵装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南方资产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南方资产作为中国兵装集团的产业投资平台,配合中国兵装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战略投资。近年来,南方资产围绕中国兵装集团现有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目标,充分发挥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在投资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导向作用,已在特种装备、汽车零部件、新材料、输变电、光电、医药、金融等领域拥有参控股企业 41家,产业布局成效显著。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南方资产总资产168.81亿元,净资产 102.43亿元。2023年全年,南方资产实现营业收入 2.12亿元,净利润 12.37亿元。 南方资产曾参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707.SH)、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688772.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82.SH)、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75.SH)、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26.SH)、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327.SH)、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88375.SH)、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688432.SH)、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688146.SH)、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688563.SH)、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01291.SZ)、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09.SH)、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71.SZ)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南方资产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南方资产将积极促使中国兵装集团旗下汽车领域企业与壹连科技在相关领域展开合作,发挥战略协同效应。中国兵装集团下属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是中国汽车四大集团阵营企业,拥有 162年历史底蕴、40年造车积累,在全球有 12个制造基地、22个工厂。作为中国汽车品牌的典型代表之一,长安汽车旗下包括长安启源、深蓝、阿维塔、长安引力、长安凯程、长安福特、长安马自达、江铃等品牌。2023年全年,长安汽车销量为 255.31万辆,其中自主品牌销量 209.78万辆。2024年 1-8月,长安汽车销量 169.18万辆,其中自主品牌销量 141.19万辆。南方资产直接持有长安汽车 4.6%股份。根据壹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长安汽车为壹连科技下游客户。 南方资产将积极协调促进壹连科技与中国兵装集团成员企业包括长安汽车在内的汽车产业链企业之间的合作,就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产品在新能源汽车上的使用展开合作探讨以及产品研发技术交流,在提升新能源汽车技术实力、降低产品成本、结构创新升级等方面开展研发合作,在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上深入合作交流。 南方资产成立于 2001年,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供应链金融、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以及全面的专业能力。南方资产将充分调动自身在金融领域的深厚积累,充分发挥自身在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壹连科技提供资本运作支持。同时,南方资产将依托自身作为中国兵装集团产业投资平台优势,为壹连科技提供优质的金融伙伴资源以及汽车产业合作资源。 综上所述,南方资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南方资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南方资产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南方资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南方资产出具的承诺,南方资产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南方资产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南方资产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东侨国投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持有东侨国投 100%的股权,为东侨国投控股股东,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因此,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为东侨国投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东侨国投成立于 2006年 5月,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全额出资,注册资本 30亿元,总资产规模已稳健扩展至 70.71亿元,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是 10,088.08万元、9,826.16万元,其深厚的国资背景与雄厚的资金实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区域内综合性国企,东侨国投肩负着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投资布局、融资策略实施及招商引资等多重使命,业务范畴广泛而深入,为东侨开发区的全面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截至 2023年末,东侨国投下设 9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和 6家参股公司,形成了多元化、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作为东侨开发区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东侨国投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深耕细作,不断提升区域基础设施水平;在国有资产运营方面,公司秉持高效、透明原则,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公司还积极投身多元化投资领域,寻求新的增长点,为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此外,东侨国投还承担着政府性融资的重任,通过创新融资模式,为开发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根据发行人与东侨国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厂房租赁合作 发行人所属新能源行业是宁德地方支柱产业,其宁德子公司是发行人对接主要客户宁德时代重要的业务经营及生产基地。东侨国投是发行人业务核心区域的地方区属国企,同时也是发行人宁德生产基地所租用办公场所及厂房的出租方业主,依托地方背景及政策优势,前期为发行人宁德基地的落地投产、业务对接等方面发挥着较强的协同作用,双方长期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后续东侨国投将与发行人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纽带,拓宽合作维度,在招商政策、厂房租赁 等方面为发行人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产业链协同 宁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新能源行业全球龙头企业宁德时代的总部所在地,上下游产业链完善,行业资源丰富。同时发行人主营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铜材也属于地方重要主导产业之一。东侨国投提供行业资源支持的同时,通过嵌入供应链,凭借资源、资金优势,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原材料及设备的稳定供应,缓解发行人阶段性资金压力,保障公司稳定经营。 (3)资本运作协同 东侨国投作为宁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的政府性投资平台,资金实力雄厚,行业资源丰富,旗下智创产业投资基金、鑫汇投资及东侨融资租赁公司等投资或类金融主体,可依托区域行业、资金优势,围绕产业链上下游领域在资本层面通过项目入股、联合投资加强合作深度。资金层面通过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等方式给与支持,助力发行人项目产能优化,扩大经营规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基于壹连科技作为东侨开发区的重点企业,且其在新能源连接器领域的领先地位,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在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政策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力促发行人与地方项目的对接落地,加强双方在新能源领域合作。东侨国投将发行人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对于东侨开发区主导的片区资源,积极推动发行人作为合作伙伴参与项目合作。发行人承诺优先保障东侨开发区产能、人才、管理等资源投入。双方也将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市场变化,灵活调整合作策略和方向,确保合作始终保持在行业前沿和领先地位。 综上所述,东侨国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东侨国投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东侨国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东侨国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东侨国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东侨国投出具的承诺,东侨国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东侨国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东侨国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SAPN67),为《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且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南方资产、东侨国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招商投资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为《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招商投资(或有)、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南方资产、东侨国投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招商投资(如有)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招证投资(或有)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符合《实施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或有)、壹连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南方资产、东侨国投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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