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002971):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V1-20241106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21:20:41 中财网
原标题:和远气体: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V1-20241106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 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688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 51层 51/F, The Office Tower of Heartland 66, No.688 jinghan Avenue qiaokou District, Wuh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定义的词语或简介,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和远气体/公司 指 本所/泰和泰 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所指派为和远气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即在本法 本所律师 指 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是 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和远新材料 指 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和远气体全资子公司) 本投资项目/本项目 指 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 中国法律 指 规范性文件   
 和远气体/公司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泰和泰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本所指派为和远气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即在本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是 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和远新材料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和远气体全资子公司)
 本投资项目/本项目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
 中国法律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
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气体”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受公司委托,就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投资项目”或“本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已经得到和远气体的保证:即和远气体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和远气体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和远气体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专业说明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和远气体本项目相关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报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判断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投资项目背景
根据和远气体全资子公司和远新材料提供的资料及奥福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 2024年 9月为和远气体本投资项目出具的《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远新材料拟投资建设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本投资项目的主要产品为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


二、本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一)和远气体处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 2018年 2月 28日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六大高耗能行业分别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 2月 26日印发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 2021年 5月 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第五条第(十)款的规定,“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然而,和远气体主营业务为各类气体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工业尾气回收循环利用,主要产品包括医用氧气、工业氧气、食品氮气、工业氮气、氩气、氢气、氦气、天然气、二氧化碳、乙炔、丙烷、各类混合气、特种气等多种气体,主要满足化工、食品、能源、照明、家电、钢铁、机械、农业等基础行业和光伏、通信、电子、医疗等新兴产业对气体的需求。

作为国内知名的综合型气体公司,和远气体致力于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其本身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二)本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投资项目拟规划、研发的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 7条专用化学品所涵盖的范围。故本投资项目不属于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 2021年 10月 1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本项目不属于规定的重点工业领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于 2023年 6月 6日发布的《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规定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

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 8月 27日发布的《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湖北省“两高”项目范围为:“暂以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煤电,长流程炼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它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又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7.3.4.2 “综合能耗分析”,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能源实物有电、蒸汽,涉及的耗能工质有一次水、循环水等,本项目年综合能耗折标煤为 4267.43 tce/a。故本项目不在湖北省认定的“两高”范围内。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投资项目也不在《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附件 2《湖北省“十四五”拟投产达产“两高”项目清单》中。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远气体、和远新材料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的政策要求,采用先进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的电子化学品,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对国家实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项目拟采用的技术先进、可靠,能耗低、污染小,产品方案合理,生产规模经济,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综上,本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三、本次投资项目后续安排
根据和远气体相关人员介绍,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已完成,预计每期的建设周期均为 1年,总建设期不超过 3年。建设工期的计算从项目前期开始到竣工投产为止。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阶段、设计及采购阶段、施工建设阶段和试车及验收四个阶段。

本项目已经办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410-420550-04-05-193406。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及节能评估正在进行中。

和远气体承诺将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风险的事前管控,确保在既定建设期内竣工和验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建议和远气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本项目的后续建设、生产、管理程序,后续如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的,应遵照执行。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和远气体本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2.本项目已通过可行性研究,项目尚处于前期阶段,和远气体后续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本项目的后续建设、生产、管理程序,后续如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的,应遵照执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玉琼) (彭绍华)


经办律师:
(左可波)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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