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邦股份(002139):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第 1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邦股份”)的委托,就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顾问报告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财务顾问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财务顾问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7.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7]135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8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96号”《关于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8万股于 2007年 6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拓邦股份”,股票代码为“002139”。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413773Q。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4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2条、第6.6.3条的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2条的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2条的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骨干,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包含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的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专项激励基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如有),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拓邦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2项的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受让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2项的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已制定《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 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明确规定了以下事项: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规模、股票来源和购买价格; (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要求; (6)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0)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1)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2)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13)其他重要事项; 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和《监管指引第1号》第6.6.7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2024年11月6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就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 2024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6条的规定。 3. 2024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由于关联监事回避表决,与会非关联监事不足全体监事过半数,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条第(十)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6条的规定。 2024年11月6日,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审核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6条的规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款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8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款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9条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人,以上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上述人员将回避表决。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保持独立,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并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公告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根据《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6.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 俊 经办律师: 戴余芳 2024年 11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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