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水业集团(01129):(I)终止先前供股;(II)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合并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及(III)有关补偿安排项下配售协议的关连交易
原标题:中国水业集团:(I)终止先前供股;(II)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合并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及(III)有关补偿安排项下配售协议的关连交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公 告 僅 供 說 明 用 途 , 並 不 構 成 收 購 、 購 買 或 認 購 本 公 司 證 券 的 邀 請 或 要 約 。 ( I ) 終 止 先 前 供 股 ; ( I I ) 建 議 按 於 記錄 日 期 每 持 有 一 股 合 併 股 份獲 發一 股 供 股 股 份 之 基準 進 行 供 股 ; 及 ( I I I ) 有 關 補 償 安 排 項 下 配 售 協 議 的 關 連 交 易本 公 司 的 財 務 顧 問 獨 立董 事 委 員 會 及獨 立 股 東 之獨 立 財 務 顧 問 衍 丰 企 業融 資 有 限 公 司 終 止 先 前 供 股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鑒 於 資 本 市 場 氣 氛 疲 弱 及 近 期 股 份 收 市 價 大 幅 下 跌 , 本 公 司 擬 終 止 先 前 供 股 及 先 前 配 售 事 項 , 並 就 供 股 及 配 售 事 項 提 出 新 建 議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四 日 公 佈 的 建 議 股 份 合 併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維 持 不 變 。 建 議 供 股 本 公 司 建 議 按 於 記錄 日 期 每 持 有 一 ( 1 ) 股 合 併 股 份 獲 發 一 ( 1 ) 股 供 股 股 份 的 基 準 , 以 認 購 價 每 股 供 股 股 份 0 . 3 2 6 港 元 發 行 最 多 2 8 7 , 3 6 0 , 9 6 4 股 供 股 股 份( 假 設 本 公 司 於 記錄 日 期 或 之 前 並 無 進 一 步 發 行 新 股 份 及 購 回 股 份 )而 籌 集 最 多 約 9 3 . 6 8 百萬 港 元 的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假 設 供 股 獲 全 數 認 購 )。 供 股 僅 供 合 資 格 股 東 認 購 , 且 將 不 會 向 除 外 股 東( 如 有 )提 呈 。 經 扣 除 所 有 相 關 開 支 後 , 供 股 最 高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估 計 約為 9 0 . 1 0 百萬 港 元( 假 設 本 公 司 於 記錄 日 期 或 之 前 並 無 進 一 步 發 行 新 股 份 及 購 回 股 份 )。 經 扣 除 供 股 相 關 開 支 後 , 每 股 供 股 股 份 淨 價 將 約為 0 . 3 1 3 5 港 元 。 本 公 司 擬 將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 i ) 約 7 5 %( 或 約 6 8 . 0 0 百萬 港 元 )用 於 償 還 債 務 ; ( i i ) 約 1 7 %( 或 約 1 5 . 0 0 百萬 港 元 )用 於 投 資 沼 氣 項 目 ; 及 ( i i i ) 約 8 %( 或 約 7 . 1 0 百萬 港 元 )用 作 本 集 團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 補 償 安 排 及 配 售 協 議 供 股 將 不 會 有 額 外 申 請 安 排 且 供 股 不 獲 包 銷 。 任 何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將 會 根 據 補 償 安 排 按 盡 力 基 準 配 售 予 獨 立 承 配 人 。 本 公 司 概 不 會 發 行 任 何 在 市 場 上 未 獲 出 售 的 供 股 股 份 , 而 供 股 規 模 亦 將 相 應 縮 減 。 供 股 並 無 最 低 認 購 水 平 之 法 定 要 求 。 供 股 不 設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 由 於 供 股 將 按 非 包 銷 基 準 進 行 , 任 何 股 東 如 申 請 承 購 暫 定 配 額 通 知 書 賦 予 其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配額 , 或 會 無 意 之 中 招 致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就 股 份 作 出 全 面 要 約 之 責 任 。 因 此 , 供 股 將 按 以 下 條 款 進 行 : 本 公 司 將 就 股 東 之 申 請 作 出 規 定 , 如 供 股 股 份 未 獲 悉 數 承 購 , 任 何 股 東(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代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除 外 )就 其 於 供 股 項 下 保 證 配 額 提 出 之 申 請 , 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7 . 1 9 ( 5 ) ( b ) 條 之 附 註 縮 減 至 不 會 觸 發 相 關 股 東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作 出 全 面 要 約 的 責 任 的 水 平 進 行 。 供 股 僅 供 合 資 格 股 東 認 購 。為 符 合 認 購 供 股 資 格 , 股 東 須 在 記錄 日 期 營 業 時 間結 束 時 登 記為 本 公 司 股 東 且為 合 資 格 股 東 。為 於 記錄 日 期 登 記為 本 公 司 股 東 ,所 有 合 併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相 關 股 票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正( 香 港 時 間 )前 提 交 予 過 戶 登 記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按 連 權 基 準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最 後 日 期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星 期 三 )。 合 併 股 份 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星 期 四 )按 除 權 基 準 買 賣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7 . 2 1 ( 1 ) ( b ) 條 , 本 公 司 將 作 出 安 排 , 透 過 向 獨 立 承 配 人( 其 自身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應為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呈 發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之 方 式 出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收 益 歸 該 等 因 供 股 而 獲 要 約 之 股 東 所 有 。 因 此 ,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六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協 議 , 以 按 盡 力 基 準 向 獨 立 承 配 人 配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有 關 配 售 協 議 及 補 償 安 排 的 詳 情 , 務 請 參 閱 本 公 告「 有 關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之 程 序 以 及 補 償 安 排 」一 節 。 上 市規 則 的 涵義 鑑 於 供 股 將 會 增 加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 超 過 5 0 %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7 . 1 9 A 及 7 . 2 7 A 條 , 供 股 須 獲 獨 立 股 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投 票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 而 於 該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 任 何 控 股 股 東 及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或 如 無 控 股 股 東 則為董 事( 不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及 本 公 司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及 其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將 放 棄 投 票 贊 成 供 股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本 公 司 並 無 控 股 股 東 , 而董 事( 不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及 本 公 司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以 及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須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放 棄 投 票 贊 成 供股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執 行董 事 朱 燕 燕 女 士 持 有 1 , 1 1 2 , 0 0 0 股 現 有 股 份 ,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0. 0 4 % 。 供 股 不 會 導 致 2 5 % 或 以 上 的 理 論 攤 薄 效 應 。 因 此 , 供 股 的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7. 27 B 條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配 售 代 理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持 有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2 4 . 6 3 % ,為 主 要 股 東 ,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A 章 , 配 售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 然 而 , 由 於 配 售 協 議 的 所 有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盈 利 比 率 除 外 )均 低 於 5 % , 而 總 代 價 則 低 於 3 , 0 0 0 , 0 0 0 港 元 , 故 配 售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低 於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A . 7 6 ( 1 ) 條 規 定 的 最 低 限 額 , 因 此 完 全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A 章 的 申 報 、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 概 無董 事 於 配 售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因 此 概 無董 事 須放 棄 就 本 公 司 批 准 配 售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的董 事 會 決 議 案 表 決 。 一 般 事 項 本 公 司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供 股 東 及 獨 立 股 東(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考 慮 及 酌 情 批 准 股 份 合 併 、 供 股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各 項 交 易 。 載 有( 其 中 包 括 )( i ) 股 份 合 併 、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 供 股 及 配 售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 ( i i ) 獨 立董 事 委 員 會 就 供 股 致 獨 立 股 東 的 推 薦 建 議 函 件 ; ( i i i )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致 獨 立董 事 委 員 會 及 獨 立 股 東 的 意 見 函 件 ; 及 ( i v )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的 通 告 詳 情 的 通 函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星 期 五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股 東 。 為 於 記錄 日 期 登 記為 本 公 司 股 東 以 便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所 有 股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相 關 股 票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時 正( 香 港 時 間 )前 提 交 予 過 戶 登 記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本 公 司已 成 立 由 全 體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黃 兆 強 先 生 、 林 長 盛 先 生 及 麥 家 榮 先 生 組成 的 獨 立董 事 委 員 會 , 以 就 供 股 的 條 款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及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向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 並 就 如 何 在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投 票 向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 當 中 會 考 慮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的 推 薦 建 議 。 衍 丰 企 業融 資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可 從 事 第 6 類( 就 機 構融 資 提 供 意見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已 獲 委 任為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 以 就 供 股 , 尤 其 是 就 供 股 條 款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 向 獨 立董 事 委 員 會 及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之 委 任已 獲 獨 立董 事 委 員 會 批 准 。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星 期 一 )或 之 前 向 合 資 格 股 東 提 供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供 股 詳 情( 包 括 有 關 接 納 供 股 股 份 的 資 料 )及 本 集 團 其 他 資 料 的 供 股 章 程 文 件 以 及 暫 定 配 額 通 知 書 。 在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及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 並 視 乎 本 公 司 向 有 關 司 法 權 區 的 法 律 顧 問 就 適 用 當 地 法 律 法 規 查 詢 的 結 果 , 本 公 司 可 向 除 外 股 東( 如 有 )提 供 供 股 章 程 , 僅 供 其 參 考 , 但 本 公 司 不 會 向 除 外 股 東( 如 有 ) 寄 送 暫 定 配 額 通 知 書 。 買 賣 股 份 及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之 風 險 警 告 股 份 預 期 將 由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星 期 四 )起 按 除 權 基準 進 行 買 賣 。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預 期 將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星 期 五 )起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七 日( 星 期 二 )止( 包 括首 尾 兩 日 )以 新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4 , 0 0 0 股 供 股 股 份 進 行 買 賣 。 倘 供 股 條 件 未獲 達 成 , 則 供 股 將 不 會 進 行 。 請 參 閱 本 公 告 下 文「 供 股 條 件 」 一 節 。 任 何 擬 轉 讓 、 出 售 或 購 買 股 份 及 ╱ 或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的 股 東 或 其 他 人士 於 買 賣 股 份 及 ╱ 或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 於 截 至 供 股 成為 無 條 件 時 止 買 賣 股 份 及 ╱ 或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之 任 何 股 東 或 其 他 人士 , 將 相 應 地 承 擔 供 股 可 能 不 會 成為 無 條 件 或 可 能 不 會 進 行 之 風 險 。 任 何一 方 如 對 本身 的 狀 況 或 應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 , 應 諮 詢 其 本身 之 專 業 顧問 。 終 止 先 前 供 股 茲 提 述 該 等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 )股 份 合 併 、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 先 前 供 股 及 先 前 配 售 事 項 。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鑒 於 資 本 市 場 氣 氛 疲 弱 及 近 期 股 份 收 市 價 大 幅 下 跌 , 本 公 司 擬 終 止 先 前 供 股 。 因 此 , 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互 相 協 定 全 面 終 止 先 前 配 售 協 議 , 自 本 公 告 日 期 起 即 時 生 效(「 終 止 」), 且 先 前 配 售 協 議 不 再 具 任 何 效 力 或 作 用 。 終 止 後 , 本 公 司 及 配 售 代 理 各 自 將( 其 中 包 括 )不 再 受 先 前 配 售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約 束 或 享 有 其 利 益 , 並 無 條 件 及 不 可 撤 銷 地 解 除 及 免 除 另 一 方 因 先 前 配 售 協 議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對 其 產 生 或 與 此 相 關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現 時 、 過 去 及 未 來 的 責 任( 惟 不 影 響 任 何 一 方 關 於 先 前 違 約 的 權 利 )。 因 此 先 前 供 股 將 不 會 繼 續 進 行 及 將 告 失 效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四 日 公 佈 的 建 議 股 份 合 併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維 持 不 變 。 建 議 股 份 合 併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四 日 的 公 告 。 建 議 供 股 本 公 司 建 議 待( 其 中 包 括 )股 份 合 併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生 效 後 , 透 過 按 認 購 價 每 股 供 股 股 份 0 . 3 2 6 港 元 發 行 最 多 2 8 7 , 3 6 0 , 9 6 4 股 供 股 股 份 進 行 供 股 , 基 準為 於 記錄 日 期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合 資 格 股 東 每 持 有 一 ( 1) 股 合 併 股 份 可 獲 發 一 ( 1) 股 供 股 股 份 , 而 籌 集 最 多 約 9 3 . 6 8 百萬 港 元 的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假 設 供 股 獲 全 數 認 購 )。 有 關 供 股 之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供 股 之 統 計 數 字 供 股 基 準 : 合 資 格 股 東 於 記錄 日 期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每 持 有 一 ( 1 )股 合 併 股 份 獲 發 一 ( 1) 股 供 股 股 份 認 購 價 : 每 股 供 股 股 份 0 .3 26 港 元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已 發 行 現 : 2 ,8 73 ,6 09 ,6 49 股 現 有 股 份有 股 份 數 目 於 股 份 合 併 生 效 後已 發 : 2 87, 3 60, 9 64 股 合 併 股 份行 的 合 併 股 份 數 目 供 股 股 份 數 目 : 最 多 2 8 7 , 3 6 0 , 9 6 4 股 供 股 股 份( 假 設 於 記錄 日 期 或 之前已 發 行 合 併 股 份 數 目 並 無 變 動 ) 供 股 股 份 之 總 名 義 值 : 最 多 2 8 , 7 3 6 , 0 9 6 港 元( 假 設 於 記錄 日 期 或 之 前已 發 行 合 併 股 份 數 目 並 無 變 動 ) 經 配 發 及 發 行 供 股 股 份 : 5 7 4 , 7 2 1 , 9 2 8 股 合 併 股 份( 假 設 於 記錄 日 期 或 之 前已 擴 大 之已 發 行 合 併 股 發 行 合 併 股 份 數 目 並 無 變 動 及 於 供 股 完 成 時 或 之 前份 數 目 將 不 會 配 發 及 發 行 新 合 併 股 份( 供 股 股 份 除 外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 約 9 3 . 6 8 百萬 港 元( 扣 除 開 支 前 () 假 設 供 股 獲 全 數 認購 並 假 設 於 記錄 日 期 或 之 前已 發 行 合 併 股 份 數 目 並無 變 動 )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 約 9 0 . 1 0 百萬 港 元( 扣 除 開 支 後 () 假 設 供 股 獲 全 數 認購 並 假 設 於 記錄 日 期 或 之 前已 發 行 合 併 股 份 數 目 並無 變 動 ) 淨 價( 即 認 購 價 減 供 股 所 : 每 股 供 股 股 份 約 0 .3 13 5 港 元產 生 的 成 本 及 開 支 ) 額 外 申 請 權 利 及 包 銷 商 : 供 股 不 設 額 外 申 請 安 排 , 且 供 股 亦 不 獲 包 銷 。 補 償 安 排 : 任 何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將 根 據 補 償 安 排 按 竭 盡 所 能 基 準 配 售 予 獨 立 承 配人 。 本 公 司 將 不 會 發 行 市 場 尚 未 售 出 的 任 何 供 股 股 份 ,且 供 股 的 規 模 將 相 應 削 減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本 集 團 並 無 尚 未 償 付 之 衍 生工 具 、 購 股 權 、 認 股 權 證 、 轉 換 權 或 其 他 類 似 權 利 可 轉 換 或 賦 予 任 何 權 利 可 認 購 、 轉 換 或 交 換為 任 何 現 有 股 份 或 合 併 股 份(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假 設 於 記錄 日 期 或 之 前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並 無 變 動 且 於 供 股 完 成 時 或 之 前 不 會 配 發 及 發 行 新 合 併 股 份( 供 股 股 份 除 外 ), 根 據 建 議 供 股 之 條 款 將 予 發 行 之 2 8 7 , 3 6 0 , 9 6 4 股 供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 ( i ) 緊 隨 股 份 合 併 完 成 後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 1 0 0 % ; 及 ( i i ) 股 份 合 併 完 成 後 以 及 經 配 發 及 發 行 供 股 股 份 擴 大 後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 之 50 % 。 本 公 司已 與 金 利 豐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即 配 售 代 理 )接 洽 , 以 包 銷 供 股 。 然 而 , 其 僅 同 意 擔 任 配 售 代 理 , 以 按 竭 盡 所 能 基 準 配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如 有 )。 此 外 , 本 公 司 亦 與 另 外 兩 間 本 地 證 券 公 司 接 洽 , 惟 獲 告 知鑒 於 本 集 團 仍錄 得 虧 損 及 高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 所 以 即 使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接 近 上 限 2 5 % , 彼 等 都 無 興 趣 包 銷 供 股 。 非 包 銷 基準 供 股 將 按 非 包 銷 基 準 進 行 , 不 受 暫 定 配 發 供 股 股 份 之 接 納 程 度 所 影 響 。 倘 供 股 不 獲 悉 數 認 購 , 任 何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將 會 根 據 補 償 安 排 按 盡 力 基 準 由 配 售 代 理 配 售 予 獨 立 承 配 人 。 本 公 司 概 不 會 發 行 任 何 補 償 安 排 項 下 未 配 售 之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而 供 股 規 模 亦 將 相 應 縮 減 。 供 股 並 無 最 低 認 購 水 平 之 法 定 要 求 。 供 股 不 設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 由 於 供 股 將 按 非 包 銷 基 準 進 行 , 任 何 股 東 如 申 請 承 購 暫 定 配 額 通 知 書 賦 予 其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配 額 , 或 會 無 意 之 中 招 致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就 股 份 作 出 全 面 要 約 之 責 任 。 因 此 , 供 股 將 按 以 下 條 款 進 行 : 本 公 司 將 就 股 東 之 申 請 作 出 規 定 , 如 供 股 股 份 未 獲 悉 數 承 購 , 任 何 股 東(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代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除 外 )就 其 於 供 股 項 下 保 證 配 額 提 出 之 申 請 , 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7 . 1 9 ( 5 ) ( b ) 條 之 附 註 縮 減 至 不 會 觸 發 相 關 股 東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作 出 全 面 要 約 的 責 任 的 水 平 進 行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並 無 接 獲 任 何 主 要 股 東 有 關 其 在 供 股 下 獲 暫 定 配 發 的 供 股 股 份 的 任 何 意 向 資 料 或 承 諾 。 認 購 價 認 購 價為 每 股 供 股 股 份 0 . 3 2 6 港 元 , 須 於 接 納 供 股 項 下 相 關 暫 定 配 發 之 供 股 股 份 時 , 或 當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之 承 讓 人 申 請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時 悉 數 支 付 。 認 購 價 : ( i ) 較 基 於 每 股 現 有 股 份 於 最 後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之 收 市 價 0 . 0 6 5 0 港 元 計 算 之 每 股 合 併 股 份 理 論 收 市 價 0 . 6 5 0 0 港 元 折 讓 約 4 9 . 8 5 %( 經 計 及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 ( i i) 較 基 於 每 股 現 有 股 份 直 至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日 )止 連 續 五 ( 5 ) 個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之 平 均 收 市 價 約 0 . 0 6 4 6 港 元 計 算 之 每 股 合 併 股 份 理 論 平 均 收 市 價 約0. 64 60 港 元 折 讓 約 49 .5 4 %( 經 計 及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 i ii ) 較 基 於 每 股 現 有 股 份 直 至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日 )止 連 續 十 ( 1 0 ) 個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之 平 均 收 市 價 約 0 . 0 6 4 6 港 元 計 算 之 每 股 合 併 股 份 理 論 平 均 收 市 價 約 0. 64 60 港 元 折 讓 約 49 .5 4 %( 經 計 及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 i v) 較 基 於 每 股 現 有 股 份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之 收 市 價 0 . 0 6 5 0 港 元 之 每 股 合 併 股 份 理 論 收 市 價 0 . 6 5 0 0 港 元( 經 計 及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計 算 之 每 股 合 併 股 份 理 論 除 權 價 約 0. 4 880 港 元 折 讓 約 3 3. 20 %( 經 計 及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 v ) 代 表 理 論 攤 薄 效 應(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7 . 2 7 B 條 ), 即 折 讓 約 2 4 . 9 2 % , 乃 以 合 併 股 份 之 理 論 攤 薄 價 每 股 約 0 . 4 8 8 0 港 元 相 比 合 併 股 份 之 理 論 基 準 價 每 股 0 . 6 5 0 0 港 元( 經 計 及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7 . 2 7 B 條 , 當 中 計 及 於 最 後 交 易 日 的 收 市 價 每 股 現 有 股 份 0 . 0 6 5 0 港 元 及 現 有 股 份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前 連 續 五 ( 5 ) 個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平 均 收 市 價 每 股 現 有 股 份 約 0 . 0 6 4 2 港 元( 以 較 高 者為準 ))計 算 ; 及 ( v i) 較 每 股 合 併 股 份 之 綜 合 資 產 淨 值 約 5 . 3 8 8 8 港 元( 基 於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之 綜 合 資 產 淨 值 約 1 , 5 4 8 . 5 4 百萬 港 元 , 以 及 股 份 合 併 後 之已 發 行 合 併 股 份 總 數 28 7, 36 0, 96 4 股 計 算 )折 讓 約 93 . 95 % 。 認 購 價 乃 由 本 公 司 釐 定 , 當 中 參 考 ( i ) 下 文 所 述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之 現 行 市 況 及 市 場 氣 氛 低 迷 ; ( i i ) 股 份 之 現 行 市 價 ; ( i i i ) 股 份 於 最 後 交 易 日 前 六 個 月 之 低 流 通 性 , 平 均 每 日 交 投 量 約為 4 3 5 , 5 8 2 股 股 份 , 相 當 於 最 後 交 易 日 之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0 . 0 2 % ; ( i v )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 特 別 是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虧 損 約 ( 2 4 3 . 4 5 ) 百萬 港 元 ; ( v )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中 期 報 告 所 示 ,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高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約 5 2. 5 4 %( 透 過 將 本 集 團 總 負 債 1 , 71 4 . 2 8 百萬 港 元 除 以 本 集 團 總 資 產 3 , 2 6 2. 8 2 百萬 港 元 計 算 ); 及 ( v i ) 下 文「 進 行 供 股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以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一 節 所 討 論 進 行 供 股 之 理 由 與 裨 益 而 釐 定 。 先 前 供 股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四 日 提 出 , 當 時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大 幅 飈 升 , 恒 生 指 數 於 兩 星 期 內 由 二 零 二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的 1 8 , 2 5 8 點 上 升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四 日 的 2 2, 7 36 點 , 資 本 市 場 的 流 動 資 金 亦 急 升 至 4 6 . 2 億 港 元 。 在 當 時 的 資 本 市 場 情 緒 下 ,董 事 會 有 信 心 本 公 司 可 按 每 股 合 併 股 份 0. 45 港 元 的 認 購 價 籌 集 129 . 31 百萬 港 元 的 資 金 。 然 而 , 資 本 市 場 的 興 旺 氣 氛 未 能 持 續 , 恒 生 指 數 由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四 日 的 2 2 , 7 3 6 點 下 跌 至 最 後 交 易 日 的 20, 5 38 點 , 而 資 本 市 場 的 流 動 資 金 於 該 期 間 亦 由 46 .2 億 港 元 縮 減 至 3 9. 0 億 港 元 。 於 同 一 期 間 , 本 公 司 股 價 亦 由 0. 08 9 港 元 下 跌 至 0. 06 5 港 元 。 儘 管 本 公 司 屬 意 透 過 供 股 籌 集 更 多 資 金 ,董 事 會 仍 不 能 忽 略 供 股 認 購 價 對 現 有 股 東 的 吸 引 力 這 一 最 重 要 因 素 。 本 公 司 希 望 有 更 多 股 東 參 與 供 股 , 但董 事 會 認為 , 股 東 可 能 不 再 認為 0 . 4 5 港 元( 股 份 合 併 後 )的 認 購 價( 於 當 時 資 本 市 場 情 緒 高 漲 時 釐 定 )具 有 吸 引 力 。 本 公 司 必 須 面 對 市 場 情 緒 的 現 實 , 並 致 力 在 市 場 上 籌 集 盡 可 能 多 的 資 金 。 因 此 ,董 事 會 建 議 以 經 修 訂 認 購 價 0 . 3 2 6 港 元( 股 份 合 併 後 )推 出 新 供 股 建 議 。 董 事 會 注 意 到 上 述 認 購 價 有 較 大 折 讓 。為 評 估 認 購 價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董 事 會 搜 尋 了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至 最 後 交 易 日 止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所 公 佈 的 供 股 交 易(已 終 止 或 失 效 者 除 外 ()「準 則 」)。 釐 定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日 )前 約 四 個 月為 回 顧 期 , 以 說 明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於 接 近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日 )期 間 進 行 供 股 交 易 的 近 期 慣 例 。 根 據 在 聯 交 所 網 站 的 搜 尋 ,董 事 會 識 別 2 4 項 供 股 交 易(「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 符 合 上 述 準 則 , 且已為 完 整 之 列 表 。董 事 會 認為 , 儘 管 本 公 司 之 業 務 、 營 運 及 前 景 與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之 標 的 公 司 並 不 相 同 , 且 並 無 就 該 等 公 司 之 業 務 及 營 運 進 行 任 何 獨 立 核 實 , 但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可 說 明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於 接 近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日 ) 期 間 進 行 的 近 期 供 股 交 易 。 認 購 價 相 對 於 緊 接 有 關 供 認 購 價 相 對 於 每 股 認 購 價 相 對 於 有股 各 自 之 公 告 刊 發 前 理 論 除 權 價( 基 關 供 股 各 自 之認 購 價 相 對 於 緊 接 有 關 供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於 有 關 供 股 各 自 公 司 擁 有 人 應股 各 自 之 公 告 刊 發 前 日 )止 最 後 五 個 連 續 之 基準 價 格 )之 佔 資 產 淨 值 之最 後 交 易 日 每 股 收 市 交 易 日 每 股 平 均 收 市 溢 價 ╱( 折 讓 ) 溢 價 ╱( 折 理 論 攤薄 影 響 暫 定 配 額 預 期 最 高 所 得 款 價 之溢 價 ╱( 折 讓 ) 價 之溢 價 ╱( 折 讓 ) (「 理 論 除 權 價 折 讓 )(「 資 產 淨 (「 攤薄 影 通知 書 下 之 額 外 申 請 ╱ 股 份 代 號 初 步 公 告 日 期 供 股 基準 項 總 額 (「 最 後 交 易 日 折 讓 」) (「 五 日 折 讓 」) 讓 」) 值 折 讓 」) 響 」) 認 購 水 平 補 償 安 排 配 售 佣 金 百萬 港 元 % % % % ( 附 註 1 )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8 3 2 6 2 / 7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4 0 . 9 0 ( 4 1 . 1 8) ( 4 1 . 1 8) ( 3 3 . 3 0) ( 6 9 . 7 0) 1 1 . 7 6 % 7 1 . 8 0 % 補 償 安 排 1 0 0 , 0 0 0 港 元 或 1 % ( 以 較 高 者為 準 ) 限 公 司 1 8 7 2 1 2 / 7 / 2 0 2 4 1 股 供 4 股 1 7 2 . 8 0 ( 2 0 . 0 0) ( 2 9 . 0 8) ( 4 . 7 6) ( 8 9 . 8 6) 2 0 . 0 7 % ( 附 註 8 ) 補 償 安 排 0 . 7 5 % 團 有 限 公 司 1 8 6 5 1 9 / 7 / 2 0 2 4 1 股 供 4 股 1 0 2 . 0 0 ( 1 4 . 3 0) ( 1 7 . 4 0) ( 4 . 3 0) ( 9 3 . 7 0) 1 4 . 6 0 % 1 5 . 7 2 % 補 償 安 排 1 % 宙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8 0 7 2 2 2 / 7 / 2 0 2 4 1 股 供 3 股 2 5 . 3 0 ( 2 3 . 0 8) ( 2 4 . 2 4) ( 7 . 4 1) ( 9 7 . 2 3) 1 8 . 1 8 % 4 6 . 2 8 % 補 償 安 排 1 0 0 , 0 0 0 港 元 + 1 . 2 5 ( 附 註 2 ) 團 有 限 公 司 1 6 3 3 1 / 7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4 5 9 . 7 0 ( 3 0 . 6 0) ( 3 1 . 5 0) ( 2 3 . 6 0) ( 9 6 . 1 0) 1 0 . 5 0 % 8 8 . 3 0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股 有 限 公 司 7 0 7 2 / 8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7 1 . 2 4 ( 4 6 . 8 0) ( 4 1 . 6 0) ( 3 7 . 0 0) ( 附 註 3 ) 1 5 . 6 0 % 2 1 . 4 4 % 補 償 安 排 1 0 0 , 0 0 0 港 元 + 2 % ( 費 用 不 高 於 1 . 5 2 百萬 港 元 際 有 限 公 司 2 3 3 9 2 2 / 8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4 8 . 2 0 ( 1 3 . 8 5) ( 1 3 . 8 5) ( 9 . 6 8) ( 8 8 . 7 2) 4 . 6 2 % 6 5 . 0 7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有 限 公 司 1 3 9 6 2 / 9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6 2 . 4 1 ( 2 2 . 0 3) ( 2 1 . 7 7) ( 1 5 . 8 5) ( 9 0 . 5 0) 8 . 2 8 % 6 5 . 4 6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8 2 7 5 4 / 9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2 4 . 0 0 ( 5 . 6 6) ( 7 . 4 1) ( 4 . 7 6) ( 6 1 . 0 9) 2 . 4 7 % ( 附 註 8 ) 補 償 安 排 2 5 0 , 0 0 0 港 元 或 3 . 5 ( 以 較 高 者為 準 ) — — 團 有 限 公 司 7 2 7 9 / 9 / 2 0 2 4( 附 註 4 ) 2 股 供 1 股 1 5 5 . 4 0 1 2 . 2 5 1 5 6 . 5 2 ( 附 註 5 ) ( 附 註 8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造 有 限 公 司 1 0 3 1 3 / 9 / 2 0 2 4 5 股 供 1 股 1 2 9 . 2 5 1 0 . 0 0 8 . 2 0 8 . 2 0 ( 6 2 . 5 0) 6 . 8 0 % 5 6 . 5 3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股 有 限 公 司 6 8 2 9 1 3 / 9 / 2 0 2 4 1 股 供 1 股 2 8 . 8 0 ( 4 8 . 7 0) ( 4 8 . 2 0) ( 3 3 . 1 0) ( 8 9 . 2 0) 2 4 . 9 0 % ( 附 註 8 ) 補 償 安 排 1 0 0 , 0 0 0 港 元 或 1 . 0 ( 以 較 高 者為 準 )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6 3 9 2 3 / 9 / 2 0 2 4 3 0 股 供 1 股 4 2 7 . 0 0 1 . 9 6 2 . 5 2 1 . 9 0 ( 2 1 . 2 1) 0 . 0 6 % ( 附 註 8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限 公 司 8 3 6 5 2 3 / 9 / 2 0 2 4 1 股 供 3 股 3 2 . 1 0 ( 3 1 . 5 0) ( 2 4 . 0 0) ( 1 0 . 4 0) ( 9 4 . 1 0) 2 3 . 6 0 % ( 附 註 8 ) 補 償 安 排 0 % 限 公 司 2 6 8 0 2 6 / 9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1 2 . 0 0 ( 6 7 . 3 9) ( 6 8 . 3 5) ( 5 9 . 0 2) ( 8 8 . 5 9) 2 2 . 7 8 % ( 附 註 8 ) 補 償 安 排 1 % 化 產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7 4 5 2 / 1 0 / 2 0 2 4 1 股 供 2 股 1 5 . 6 0 ( 3 1 . 9 7) ( 3 1 . 5 1) ( 1 3 . 7 9) ( 附 註 6 ) 2 1 . 3 1 % ( 附 註 8 ) 補 償 安 排 2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8 1 7 9 4 / 1 0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7 1 . 7 0 ( 1 8 . 7 0) ( 9 . 4 2) ( 1 3 . 2 9) ( 6 6 . 1 0) 6 . 2 3 % ( 附 註 8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股 有 限 公 司 8 1 1 3 8 / 1 0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2 4 . 2 0 ( 3 1 . 5 1) ( 2 6 . 0 4) ( 2 3 . 4 7) ( 3 2 . 2 3) 1 0 . 5 0 % ( 附 註 8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限 公 司 6 1 6 1 5 / 1 0 / 2 0 2 4 1 股 供 2 股 6 2 . 2 0 ( 8 . 0 0) ( 2 4 . 3 4) ( 2 . 8 5) ( 9 8 . 9 8) 2 1 . 3 0 % ( 附 註 8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 限 公 司 1 6 7 6 1 8 / 1 0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3 0 . 8 0 3 7 . 9 0 3 8 . 9 0 1 2 . 1 0 ( 6 5 . 5 0) ( 附 註 8 ) 補 償 安 排 1 %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 4 6 8 1 8 / 1 0 / 2 0 2 4( 附 註 7 ) 2 股 供 1 股 4 1 7 . 5 1 ( 2 . 5 6) ( 6 . 1 7) ( 附 註 6 ) 8 7 . 5 8 2 . 0 6 % ( 附 註 8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8 0 8 7 2 1 / 1 0 / 2 0 2 4 2 股 供 3 股 1 9 . 4 0 ( 7 . 4 1) ( 8 . 5 4) ( 3 . 2 3) ( 附 註 6 ) 5 . 1 2 % ( 附 註 8 ) 補 償 安 排 1 0 0 , 0 0 0 港 元 或 1 . 5 ( 以 較 高 者為 準 ) 限 公 司 1 0 2 9 2 2 / 1 0 / 2 0 2 4 2 股 供 1 股 3 6 2 . 0 9 ( 1 5 . 0 0) ( 1 7 . 2 0) ( 1 0 . 5 0) ( 6 7 . 3 0) 4 . 9 0 % ( 附 註 8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股 有 限 公 司 1 6 2 8 3 1 / 1 0 / 2 0 2 4 1 0 0 股 供 4 9 股 1 1 2 . 2 0 ( 7 3 . 6 8) ( 7 2 . 9 9) ( 6 5 . 2 7) ( 附 註 3 ) 2 4 . 2 3 % ( 附 註 8 ) 額 外 申 請 不 適 用 — 1 2 . 0 0 ( 7 3 . 6 8) ( 7 2 . 9 9) ( 5 9 . 0 2) ( 9 8 . 9 8)6 2 . 3 1 ( 1 9 . 3 5) ( 2 2 . 8 9) ( 1 0 . 4 0) ( 7 9 . 1 5) 1 0 . 5 0 %4 5 9 . 7 0 3 7 . 9 0 3 8 . 9 0 1 2 . 1 0 1 5 6 . 5 2 2 4 . 9 0 %1 2 1 . 1 2 ( 2 1 . 0 9) ( 2 0 . 9 6) ( 1 5 . 3 6) ( 5 6 . 4 3) 1 2 . 1 7 %9 3 . 6 8 4 9 . 5 4 4 9 . 5 4 3 3 . 2 0 ( 9 3 . 9 5) 2 4 . 9 2 % 補 償 安 排 2 %各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之 每 股 理 論 攤 薄 價 與 各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之 每 股 理 論 基 準 價(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7.27B 條 , 經 考 慮 各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於 最 後 交 易 日 之 每 股 收 市 價 及 各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於 緊 接 刊 發 公 告 日 期 前 最 後 五 ( 個 連 續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之 平 均 收 市 價 )之 攤 薄 效 應 。 較 基 於 每 股 現 有 股 份 基 準 價 計 算 之 每 股 合 併 股 份 理 論 基 準 價( 經 計 及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折 讓 。 根 據 該 公 司 的 公 告 所 披 露 , 其 處 於 淨 虧 絀 狀 況 。 該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九 月 十 日 發 佈 澄 清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認 購 價 之 澄 清 及 該 澄 清 之 結 果 。 根 據 該 公 司 的 公 告 , 供 股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7.27B 條 的 理 論 攤 薄 限 制 , 但 未 披 露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的 百 分 比 。 公 告 內 並 無 作 出 披 露 。 該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發 佈 補 充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修 訂 認 購 價 。 供 股 尚 未 完 成 , 並 有 待 刊 發 結 果 公 告 。 據 觀 察 所 得 , 最 後 交 易 日 折 讓 、 五 日 折 讓 、 理 論 除 權 價 折 讓 及 資 產 淨 值 折 讓 的 折 讓 分 別 約 4 9 . 8 5 % 、 4 9 . 5 4 % 、 3 3 . 2 0 % 及 9 3 . 9 5 % , 均 屬 於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的 市 場 範 圍 , 較 相 關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的 最 低 值 約 7 3. 6 8 % 、 7 2 .9 9 % 、 65 . 27 % 及 9 8 . 9 8 %為 低 , 並 較 相 關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的 中 位 數 分 別 約 1 9 . 3 5 % 、 2 2 . 8 9 % 、1 0 . 4 0 % 及 7 9 . 1 5 %為 高 。 該 等 折 讓 亦 高 於 相 關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的 平 均 數 分 別 約 2 1 . 0 0 % 、 2 0 . 9 6 % 、 1 5 . 3 6 % 及 5 6 . 4 3 % 。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約 2 4 . 9 2 % 與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的 最 高 值 約 2 4 . 9 0 % 相 若 。鑒 於 上 述 在 最 後 交 易 日 前 六 個 月 的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量 普 遍 薄 弱 ,董 事 會 相 信 就 認 購 價 給 予 折 讓 以 提 升 其 吸 引 力 誠 屬 合 理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只 有 8 間 可 比 較 公 司(「 完 成 可 比 較 公 司 」)完 成 了 供 股 。 完 成 可 比 較 公 司 的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介 乎 約 4 . 6 2 % 至 1 8 . 1 8 % , 以 及 完 成 可 比 較 公 司 在 暫 定 配 發 通 知 書 下 之 認 購 水 平 介 乎 約 1 5 . 7 2 % 至 約 8 8 . 3 0 % 。 然 而 ,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介 乎 零 至 約 24 . 90 % 的 其 他 16 間 可 比 較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供 股 。 董 事 會 認為 使 用 認 購 水 平 來 評 定 供 股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的 公 平 性 及 合 理 性 並 不 相 關 , 因為 該 等 可 比 較 公 司 的 業 務 行 業 、 營 運 及 財 務 基 礎( 包 括 溢 利 ╱ 虧 損 、 收 益 增 長 ╱ 下 跌 速 度 及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均 有 別 於 本 公 司 。 因 此 , 完 成 可 比 較 公 司 的 認 購 水 平 並 非 評 估 供 股 的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的 指 標 , 尤 其 是 當 供 股 的 理 論 攤 薄 影 響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7 .2 7B 條 的 情 況 下 。 為 方 便 說 明 , 下 表 列 示 股 份 收 市 價 於 期 內 的 跌 勢 ︰公 佈 先 前 於 供 股 日 期 本 公 告 日 期 跌 幅 港 元 港 元 % 最 後 交 易 日 0. 08 90 0 . 065 0 26. 9 7 直 至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日 )止 連 續 五 ( 5) 個 交 易 日 0. 08 86 0 . 064 6 27. 0 9 直 至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日 )止 連 續 十 ( 10 ) 個 交 易 日 0. 08 91 0 . 064 6 27. 5 0 如 上 表 所 示 , 於 公 佈 先 前 供 股 日 期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 股 份 收 市 價 下 跌 超 過 2 5 % 。 認 購 價 是 吸 引 股 東 參 與 供 股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 考 慮 到 資 本 市 場 氣 氛 疲 弱 ,董 事 會 希 望 提 高 供 股 對 股 東 的 吸 引 力 。 經 考 慮 到 以 下 因 素 : ( i ) 無 意 承 購 供 股 項 下 暫 定 配 額 之 合 資 格 股 東 可 於 市 場 上 出 售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權 ; ( i i ) 供 股 讓 合 資 格 股 東 按 比 例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 以 按 較 股 份 歷 史 市 價 相 對 低 並 較 股 份 近 期 收 市 價 有 折 讓 的 價 格 維 持 彼 等 各 自 於 本 公 司 之 現 有 股 權 ; 及 ( i i i )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可 滿 足 本 集 團 的 資 金 需 求 後 ,董 事 會 認為 , 儘 管 建 議 供 股 對 股 東 之 股 權 造 成 任 何 潛 在 攤 薄 影 響 , 供 股 之 條 款( 包 括 認 購 價 )屬 公 平 合 理 ,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 合 資 格 股 東 本 公 司 將 僅 向 合 資 格 股 東 提 供 供 股 章 程 文 件 。 對 於 除 外 股 東 , 視 乎 本 公 司 向 有 關 司 法 權 區 的 法 律 顧 問 就 適 用 當 地 法 律 法 規 查 詢 的 結 果 並 在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 本 公 司 將 向 彼 等 提 供 供 股 章 程 副 本 , 僅 供 其 參 考 , 但 不 會 向 除 外 股 東 寄 發 暫 定 配 額 通 知 書 。為 符 合 資 格 參 與 供 股 , 股 東 於 記錄 日 期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必 須 : ( i )已 名 列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名 冊 ; 及 ( i i ) 並 非 除 外 股 東 。 務 請 由 代 名 人 公 司 代為 持 有( 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持 有 )股 份 之 實 益 擁 有 人 垂 注 ,董 事 會 將 依 據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名 冊 , 把 代 名 人 公 司( 包 括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代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視為 單 一 股 東 。茲 建 議 由 代 名 人 公 司 代為 持 有( 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持 有 )股 份 之 實 益 擁 有 人 , 考 慮 會 否 安 排 於 記錄 日 期 前 將 有 關 股 份 登 記 於 實 益 擁 有 人 名 下 。 為 於 記錄 日 期 登 記為 本 公 司 股 東 , 股 東 必 須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五 ) 下 午 四 時 正 前 將 有 關 合 併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相 關 股 票 )送 交 過 戶 登 記 處 , 地 址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3 38 號華 懋 交 易 廣 場 2 期 33 樓 330 1 - 04 室 , 以 便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按 連 權 基 準 買 賣 股 份 之 最 後 日 期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星 期 三 )。 股 份 將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星 期 四 )起 按 除 權 基 準 買 賣 。 不 承 購 所獲 配 供 股 股 份 之 合 資 格 股 東 以 及 除 外 股 東 應 注 意 , 彼 等 於 本 公 司 所 佔 股 權 將 被 攤薄 。 海 外 股 東 之 權 利 供 股 章 程 將 不 會 根 據 香 港 以 外 的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的 適 用 證 券 法 例 登 記 。 海 外 股 東 ( 如 有 )可 能 不 符 合 資 格 參 與 供 股 。 本 公 司 將 向 除 外 股 東 寄 發 供 股 章 程( 不 附 暫 定 配 額 通 知 書 ), 僅 供 參 考 。為 免 疑 問 , 海 外 股 東( 如 有 )有 權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本 公 司 得 悉 上 市 規 則 第 1 3 . 3 6 ( 2 ) ( a ) 條 附 註 訂 明 的 規 定 , 並 正 就 向 於 記錄 日 期 名 列 股 東 名 冊 的 海 外 股 東 提 呈 供 股 的 可 行 性 作 出 合 理 查 詢 。 如 本 公 司 於 作 出 有 關 查 詢 後 認為 , 基 於 有 關 司 法 權 區 法 例 項 下 法 律 限 制 或 禁 令 或 該 等 司 法 權 區 有 關 監 管 機 構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任 何 規 定 , 不 向 有 關 海 外 股 東 提 呈 供 股 股 份 屬 必 要 或 權 宜 , 則 不 會 向 該 等 海 外 股 東 暫 定 配 發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或 配 發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 該 等 海 外 股 東 將 被 視為 除 外 股 東 , 並 將 不 合 資 格 參 與 供 股 。 剔 除 除 外 股 東 的 基 準( 如 有 )將 於 供 股 章 程 中 披 露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共 有 五 名 海 外 股 東 的 註 冊 地 址 位 於 中 國 、 台灣 及 南 非 , 股 權 結 構 如 下 : 海 外 股 東 於 司 法 權 區 佔 本 公 司已 海 外 股 東 持 有 的 股 份 發 行 股 本 司 法 權 區 數 目 總 數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 中 國 3 3, 50 0, 40 0 0 .1 21 8 台灣 1 1 1, 40 0 0 .0 00 4 南 非 1 1 1, 40 0 0 .0 00 4 5 3, 52 3, 20 0 0 .1 22 6 附 註 : 百 分 比 數 字已 作 出 湊 整 調 整 。 於 本 公 告 內 總 額 與 各 數 額 總 和 之 間 的 任 何差 異 , 乃 因 湊 整 調 整 所 致 。 於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開 始 買 賣 後 , 如 可 獲 得 溢 價( 扣 除 開 支 後 ), 本 公 司 將 於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安 排 將 原 應 暫 定 配 發 予 除 外 股 東 之 供 股 股 份 以 未 繳 股 款 方 式 於 市 場 出 售 。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扣 除 開 支 及 印 花 稅 後 如 超 過 1 0 0 港 元 , 將 按 比 例 支 付 予 除 外 股 東 。 1 00 港 元 或 以 下 之 個 別 款 項 將為 本 公 司 之 利 益 而 撥 歸 本 公 司 所 有 。 海 外 股 東 務 請 注 意 , 彼 等 不 一 定 有 權 參 與 供 股 , 須視 乎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規 則 所 作 查 詢 的 結 果 而 定 。 因 此 , 海 外 股 東 在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宜 審 慎 行 事 。 暫 定 配 發 基準 暫 定 配 發 基 準為 合 資 格 股 東 於 記錄 日 期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每 持 有 一 ( 1 ) 股已 發 行 合 併 股 份 獲 發 一 ( 1 ) 股 供 股 股 份 , 認 購 價 須 於 接 納 時 悉 數 支 付 , 否 則 須 根 據 供 股 章 程 文 件 所 載 條 款 及 在 其 條 件 規 限 下 作 出 。 合 資 格 股 東 於 申 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暫 定 配 額 時 , 應 於 最 後 接 納 時 限 或 之 前 , 將已 填 妥 之 暫 定 配 額 通 知 書 及 就 所 申 請 供 股 股 份 應 繳 股 款 之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一 併 送 交 過 戶 登 記 處 。 供 股 並 無 額 外 申 請 安 排 。 供 股 股 份 並 無 零 碎 配 額 按 於 記錄 日 期 每 持 有 一 ( 1) 股 合 併 股 份 獲 暫 定 配 發 一 ( 1) 股 供 股 股 份 之 基 準 , 供 股 不 會 產 生 供 股 股 份 的 零 碎 配 額 。 將 不 會 就 供 股 提 供 碎 股 對 盤 服 務 。 供 股 股 份 的 地 位 供 股 股 份 一 經 配 發 、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款 , 將 在 各 方 面 與 當 時已 發 行 的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有 權 收 取 於 配 發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當 日 或 之 後 宣 派 、 作 出 或 派 發 的 全 部 日 後 股 息 及 分 派 。 供 股 的 股票 及 退 款 支票 待 供 股 的 條 件 獲 達 成 後 , 所 有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的 股 票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二 月 三 日( 星 期 一 )或 之 前 , 以 平 郵 寄 至 有 權 收 取 的 人 士 , 郵 誤 風 險 概 由 彼 等 自 行 承 擔 。 倘 供 股 未 能 成為 無 條 件 , 退 款 支 票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二 月 三 日( 星 期 一 )或 之 前 , 以 平 郵 寄 至 相 關 股 東 的 登 記 地 址 , 郵 誤 風 險 概 由 彼 等 自 行 承 擔 。 有 關 未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之 程 序 以 及 補 償 安 排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7 . 2 1 ( 1 ) ( b ) 條 , 本 公 司 將 作 出 安 排 , 透 過 向 獨 立 承 配 人 提 呈 發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之 方 式 出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收 益 歸 該 等 因 供 股 而 獲 要 約 之 股 東 所 有 。 因 此 ,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協 議 , 以 按 盡 力 基 準 向 獨 立 承 配 人 配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根 據 配 售 協 議 , 本 公 司已 委 聘 配 售 代 理 於 配 售 期 間 按 盡 力 基 準 向 獨 立 承 配 人 配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而 實 現 的 任 何 超 出 該 等 供 股 股 份 認 購 價 之 溢 價 將 按 比 例 支 付 予 該 等 不 行 動 股 東 。 配 售 代 理 將 按 盡 力 基 準 在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時 正 促 使 認 購 人 認 購 所 有( 或 盡 可 能 多 )該 等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本 公 司 將 不 會 發 行 補 償 安 排 項 下 未 獲 配 售 的 任 何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而 供 股 的 規 模 將 相 應 縮 減 。 淨 收 益( 如 有 )將 按 比 例( 惟 向 下 約 整 至 最 接 近 之 仙 位 )向 以 下 不 行 動 股 東 支 付( 不 計 利 息 ): A . 參 考 其 並 無 有 效 申 請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權 之 股 份 數 目 而 支 付 予 並 無 有 效 申 請 全 部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權 之 相 關 合 資 格 股 東( 或 於 任 何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權 失 效 時 持 有 該 等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權 之 有 關 人 士 ); 及 B . 參 考 其 於 記錄 日 期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權 而 支 付 予 相 關 除 外 股 東 。 倘 就 任 何 淨 收 益 而 言 , 任 何 不 行 動 股 東 按 上 述 基 準 有 權 收 取 1 0 0 港 元 或 以 上 之 金 額 , 有 關 金 額 將 僅 以 港 元 支 付 予 相 關 不 行 動 股 東 , 而 不 足 1 0 0 港 元 之 個 別 金 額 將 撥 歸 本 公 司 所 有 。 未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配 售 協 議配 售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概 述 如 下 : 日 期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發 行 人 : 本 公 司 配 售 代 理 : 金 利 豐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可 進 行 第 1 類( 證 券 交 易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 獲 委 任為 配 售 代理 , 於 配 售 期 間 按 盡 力 基 準 促 使 承 配 人 認 購 未 獲 認 購 供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配 售 代 理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朱 李 月華 女士 持 有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2 4 . 6 3 % ,為 主 要 股 東 , 因而為 本 公 司 於 上 市 規 則 下 的 關 連 人 士 。 配 售 期 間 :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起 計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一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時 正 止 期 間 。 佣 金 及 開 支 : 根 據 配 售 協 議 的 條 款 , 待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本 公 司 應 以港 元 向 配 售 代 理 支 付 配 售 佣 金 , 金 額 相 當 於 配 售 價 乘 以配 售 代 理 及 ╱ 或 其 分 配 售 代 理 成 功 配 售 的 未 獲 認 購 供 股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的 數 目 所 得 金 額 的2 . 0 % 。 假 設 概 無 合 資 格 股 東 承 購 其 供 股 股 份 配 額 , 且 配售 代 理已 配 售 所 有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供 股 股 份 , 配 售 佣 金 總 額 將 約為 現 金 1 . 8 7 百萬 港 元 , 將從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中 扣 除 。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的 配 售 價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將 不 低 於 認 購 價 。 供 股 股 份 的 配 售 價 最 終 價 格 將 視 乎 配 售 過 程 中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之 需 求 及 市 況 而 定 。 承 配 人 : 預 期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將 配售 予 本身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須為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承 配人 , 且 承 配 人 不 得為 彼 等 任 何 一 方 或 其 他 承 配 人 的 一 致行 動 人 士( 定 義 見 收 購 守 則 )。 為 免 生 疑 問 , 概 無 承 配 人 將 成為 主 要 股 東 。 配 售 事 項 將 不 會 導 致 產 生 收 購 守 則 下 的 任 何 影 響 , 且 概無 股 東 將 須 因 配 售 事 項 而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提 出 全 面 要 約 。 本 公 司 將 於 配 售 事 項 及 供 股 完 成 後 繼 續 遵 守 公 眾 持 股 量規 定 。 所 配 售 之 未 獲 認 購 : 所 配 售 之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 一 經 配 發 、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款( 如 有 ))將 於 所 有 方 面 於 彼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此 之 間 及 與 於 供 股 完 成 日 期 之已 發 行 合 併 股 份 具 有 同 等之 地 位 地 位 。 配 售 協 議 之 條 件 : 配 售 代 理 於 配 售 協 議 項 下 之 責 任 須 待( 其 中 包 括 )達 成 下列 條 件 後 , 方 可 作 實 : ( i )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批 准 未 繳 股 款 及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份 上 市 及 買 賣( 受 一 般 條 件 規 限 )且 該 批 准 未 有 被 撤回 或 撤 銷 ; ( i i) 股 份 合 併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已 經 生 效 ; ( i ii )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將 予 提 呈 以 審 議 及 批 准( 其 中 包括 )股 份 合 併 、 供 股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各 項 交 易 的 所有 必 要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 ( i v)已 取 得 配 售 代 理 及 本 公 司 就 配 售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行 之 交 易 應 獲 得 的 所 有 必 要 同 意 及 批 准 ; ( v) 配 售 協 議 所 載 之 聲 明 、 保 證 或 承 諾 概 無 於 完 成 前 任何 時 間 在 任 何 重 大 方 面 屬 或 變為 失 實 、 不 準 確 或 具有 誤 導 成 份 , 且 概 無 出 現 事 實 或 情 況 及 概 無 因 任 何作為 或 不 作為 而 致 使 任 何 有 關 承 諾 、 聲 明 或 保 證 於配 售 協 議 完 成 時 如 再 次 作 出 在 任 何 重 大 方 面 屬 失 實或 不 準 確 ; 及 ( vi ) 配 售 協 議 並 未 根 據 其 條 文 予 以 終 止 。 除 條 件 ( v )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豁 免 外 ,概 無 上 述 條 件 可 獲 豁 免 。 倘 上 述 先 決 條 件 於 最 後 終 止 時 限 或 之 前 未 獲 達 成 或 豁 免( 視 情 況 而 定 ), 其 訂 約 方 就 配 售 事 項 之 所 有 權 利 、 義 務及 責 任 將 告 停 止 及 終 結 , 且 訂 約 方 概 不 得 對 另 一 方 就 配售 事 項 提 出 任 何 索 償( 任 何 先 前 違 約 及 ╱ 或 在 終 止 前 可 能根 據 配 售 協 議 累 計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責 任 除 外 )。 終 止 : 不 論 配 售 協 議 所 載 之 任 何 內 容 , 倘 下 列 事 件 發 生 、 出 現或 生 效 , 而 配 售 代 理 合 理 認為 , 有 關 事 件已 經 或 可 能 會對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團 之 整 體 業 務 或 財 務 狀 況 或 前 景 , 或 配售 事 項 之 順 利 進 行 或 悉 數 配 售 所 有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 或 以 其 他方 式 致 使 按 配 售 協 議 項 下 擬 定 之 條 款 及 方 式 進 行 配 售 事項 屬 不 適 當 、 不 明 智 或 不 合 宜 , 配 售 代 理 可 於 最 後 終 止時 限 前 隨 時 透 過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配 售 協 議 ,而 毋 須 向 本 公 司 負 責 : ( a )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 事 態 發 展 或 變 更( 不 論 是 本 地 、 國 家或 國 際 性 , 亦 不 論 是 否 構 成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之 前 、 當日 及 ╱ 或 之 後 發 生 或 延 續 之 一 連 串 事 件 、 事 態 發 展或 變 更 之 一 部 分 ), 包 括 有 關 政 治 、軍 事 、工 業 、 金融 、 經 濟 、 財 政 、 監 管 或 其 他 性 質 事 宜 之 現 況 之 事件 或 轉 變 或 事 態 發 展 , 導 致 或 可 能 導 致 政 治 、 經濟 、 財 政 、 金融 、 監 管 或 股 票 市 場 狀 況 出 現 轉 變 ,而 配 售 代 理 合 理 認為 , 有 關 事 件 將 對 配 售 事 項 之 順利 進 行 造 成 影 響 ; 或 ( b) 基 於 特 殊 金融 情 況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對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之證 券 全 面 施 加 任 何 禁 售 、 暫 停 買 賣( 長 達 超 過 7 個 交易 日 )或 限 制 , 而 配 售 代 理 全 權 認為 , 有 關 事 件 將 對配 售 事 項 之 順 利 進 行 造 成 影 響 ; 或 ( c ) 香 港 或 與 本 集 團 相 關 之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頒 佈 任 何新 法 例 或 法 規 , 或 現 有 法 例 或 法 規 出 現 變 更 , 或 任何 法 院 或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對 法 例 或 法 規 之 詮 釋 或 應 用出 現 任 何 轉 變 , 而 配 售 代 理 合 理 認為 , 任 何 有 關 新法 例 或 變 更 可 能 對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或 財 務 前 景 及 ╱ 或配 售 事 項 之 順 利 進 行 造 成 影 響 ; 或 ( d) 向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或 其 高 級 管 理 層 展 開 任 何 訴訟 或 索 償 , 而 有 關 行 動已 經 或 可 能 對 本 集 團 之 業 務或 財 務 狀 況 產 生 影 響 , 而 配 售 代 理 合 理 認為 , 將 對配 售 事 項 之 順 利 進 行 造 成 影 響 ; 或 ( e ) 配 售 代 理 得 悉 配 售 協 議 所 載 之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任 何 聲明 及 保 證 遭 違 反 , 或 於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或 之 後 但 於 供股 完 成 前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出 現 任 何 事 宜 , 而 倘 該 等事 件 及 事 宜 於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前 發 生 或 出 現 , 將 會 使任 何 有 關 陳 述 及 保 證 於 某 重 大 方 面 變 得 失 實 或 不 準確 , 或 本 公 司 曾 重 大 違 反 配 售 協 議 之 任 何 其 他 條文 ; 或 ( f ) 市 場 狀 況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變 動( 不 論 是 否 構 成 一 連 串 變動 之 一 部 分 ), 而 配 售 代 理 合 理 認為 , 此 情 況 將 對 配售 事 項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及 損 害 或 導 致 進 行 配 售 事 項 屬不 明 智 或 不 合 宜 。 配 售 佣 金 的 基準 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就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所 作 委 聘( 包 括 應 付 佣 金 )乃 由 配 售 代 理 與 本 公 司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 並 參 考 市 場 可 資 比 較 數 據 、 本 集 團 現 時 財 務 狀 況 、 供 股 規 模 以 及 當 前 及 預 期 市 況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進 行 。 為 評 估 配 售 佣 金 的 公 平 性 及 合 理 性 ,董 事 會 於 最 後 交 易 日( 包 括 該 日 )前 四 個 月 識 別 2 4 間 供 股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 撇 除 1 2 間 涉 及 超 額 申 請 供 股( 本 公 司 提 供 補 償 安 排 )的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 預 期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的 最 高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介 乎 1 2 . 0 0 百萬 港 元 至 1 7 2 . 8 0 百萬 港 元 , 平 均 約為 4 7 . 9 1 百萬 港 元 , 本 公 司 的 集 資 規 模 屬 於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的 範 圍 。 該 等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中 , 目 標 公 司 的 配 售 代 理 就 有 關 供 股 收 取 的 佣 金 介 乎 零 至 3 . 5 % , 或 最 低 收 費 介 乎 1 0 0, 0 00 港 元 至 25 0, 0 0 0 港 元 。 配 售 代 理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2 % 佣 金 屬 於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的 範 圍 。董 事 會(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認為 有 關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的 配 售 協 議 之 條 款( 包 括 配 售 佣 金 )乃 ( i ) 屬 公 平 合 理 ; ( i i )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或 更 佳 條 款 訂 立 ; 及 ( i i i )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 有 關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詳 情 載 於「 建 議 供 股 」一 節「 認 購 價 」一 段 。 誠 如 上 文 所 述 ,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將 由 配 售 代 理 及 ╱ 或 其 分 配 售 代 理 按 盡 力 基 準 配 售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 收 益 歸 不 行 動 股 東 所 有 。 倘 所 有 或 任 何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獲 成 功 配 售 , 任 何 超 出 認 購 價 之 溢 價 將 分 配 予 相 關 不 行 動 股 東 。 董 事 會 認為 , 補 償 安 排 屬 公 平 合 理 , 並 符 合 股 東 之 整 體 最 佳 利 益 :( i ) 有 關 安 排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7 . 2 1 ( 1 ) ( b ) 條 之 規 定 , 據 此 , 即 使 不 行 動 股 東 並 無 行 動( 即 既 無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亦 無 出 售 其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權 ), 彼 等 仍 可 獲 補 償 , 原因為 根 據 有 關 安 排 ,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將 首 先 向獨 立 第 三 方 提 呈 發 售 , 而 任 何 超 出 認 購 價 之 溢 價 將 支 付 予 不 行 動 股 東 。 應 付配 售 代 理 之 佣 金 及 有 關 該 配 售 之 相 關 費 用 及 開 支 將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 i i) 補 償 安 排( 包 括 配 售 價 的 釐 定 )將 由 持 牌 配 售 代 理 管 理 , 其 須 遵 守 規 管( 其 中 包 括 )配 售 股 份 之 定 價 及 分 配 之 嚴 格 操 守 準 則 。 配 售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包 括配 售 佣 金 )為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或 更 佳 條 款 ,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最 佳 利 益 ; 及 ( i ii ) 補 償 安 排 將 不 僅為 合 資 格 股 東 及 除 外 股 東 提 供 參 與 供 股 之 額 外 渠 道 , 其 亦為 本 公 司 提 供 分 派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之 渠 道 。 由 於 配 售 協 議 的 所 有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盈 利 比 率 除 外 )均 低 於 5 % , 而 總 代 價 則 低 於 3 , 0 0 0 , 0 0 0 港 元 , 故 配 售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低 於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A . 7 6 ( 1 ) 條 規 定 的 最 低 限 額 , 因 此 完 全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A 章 的 申 報 、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 供 股 股 份 申 請 上 市 本 公 司 將 向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申 請 批 准 供 股 股 份( 以 未 繳 股 款 及 繳 足 股 款 形 式 )上 市 及 買 賣 。 本 公 司 證 券 任 何 部 分 概 無 於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且 任 何 有 關 證 券 現 時 概 無 亦 不 擬 尋 求 於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 買 賣 未 繳 股 款 及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將 以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4, 00 0 股 供 股 股 份 進 行 。 供 股 股 份 將 合 資 格 納 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待 未 繳 股 款 及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獲 准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 以 及 遵 守 香 港 結 算 之 股 份 收 納 規 定 後 , 供 股 股 份( 以 未 繳 股 款 及 繳 足 股 款 形 式 )將 獲 接 納為 香 港 結 算 之 合 資 格 證 券 , 可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寄 存 、 結 算 及 交 收 , 由 供 股 股 份 以 未 繳 股 款 及 繳 足 股 款 形 式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或 香 港 結 算 可 能 釐 定 之 其 他 日 期 起 生 效 。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之 間 於 任 何 交 易 日 之 交 易 須 於 其 後 第 二 個 交 易 日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交 收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之 所 有 活 動 均 須 遵 守 不 時 有 效 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序 規 則 。 印 花 稅 及 其 他 適 用 費 用 買 賣 登 記 於 本 公 司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之 未 繳 股 款 及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將 須 支 付 香 港 印 花 稅 、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 交 易 徵 費 、 投 資 者 賠 償 徵 費 或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費 用 及 支 出 。 稅 項 股 東 如 對 收 取 、 購 買 、 持 有 、 行 使 、 出 售 或 買 賣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或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的 稅 務 問 題 有 任 何 疑 問 , 以 及 除 外 股 東 如 對 收 取 代為 出 售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之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如 有 )的 稅 務 問 題 有 任 何 疑 問 , 應 諮 詢 彼 等 之 專 業 顧 問 。 供 股 條 件 供 股 須 待 以 下 條 件 獲 達 成 或 豁 免( 倘 適 當 )後 方 可 作 實 :( a ) 股 東( 如 有 必 要 , 不 包 括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或 其 他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須 放 棄 投 票 之 人 士 )於 即 將 召 開 以 審 議 及 批 准( 其 中 包 括 )股 份 合 併 、 供 股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各 項 交 易(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配 發 及 發 行 供 股 股 份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通 過 所 有 必要 決 議 案 ; ( b ) 股 份 合 併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已 經 生 效 ; ( c )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 2 章 公 司(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條 例 , 不 遲 於 供 股 章 程 寄 發 日 期 分 別 向 聯 交 所 及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送 呈 經 兩 名董 事( 或 彼 等 正 式書 面 授 權 之 代 理 人 )妥為 簽 署( 證 明 經董 事 議 決 批 准 )之 各 份 供 股 章 程 文 件( 連同 所 有 其 他 須 隨 附 之 文 件 )以 分 別 取 得 授 權 及 辦 理 登 記 ;( d ) 於 供 股 章 程 寄 發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前 向 合 資 格 股 東 提 供 供 股 章 程 文 件 , 以 及 以 協 定 方 式 向 除 外 股 東( 如 有 )提 供 供 股 章 程 及 函 件( 僅 供 參 考 ), 解 釋 彼 等 不 獲 准 參 與 供 股 之 情 況 ; ( e )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批 准 或 同 意 批 准 未 繳 股 款 及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倘 獲 配 發 ) 上 市 及 買 賣 , 且 並 無 撤 銷 或 撤 回 有 關 批 准 ; ( f ) 配 售 協 議 並 未 根 據 其 條 文(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予 以 終 止 ; 及( g ) 遵 守 香 港 及 開 曼 群 島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 上 述 條 件 概 不 得 豁 免 。 倘 上 述 任 何 條 件 未 能 於 最 後 終 止 時 限 前 獲 達 成 , 則 供 股 將 不 會 進 行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概 無 條 件 獲 達 成 。 預 期 時 間 表 下 文 載 列 建 議 股 份 合 併 、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 供 股 及 配 售 的 預 期 時 間 表 , 僅 供 說 明 用 途 , 乃 假 設 股 份 合 併 及 供 股 的 所 有 條 件 均 將 獲 達 成 而 編 製 :事 件 日 期 及 時 間 預 期 寄 發 通 函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及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的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或 之 前 遞 交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以 使 承 讓 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最 後 日 期 及 時 間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時 正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以 釐 定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權 利(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 星 期 二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星 期 一 ) 交 回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的 最 後 日 期 及 時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釐 定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資 格 的 記錄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星 期 一 ) 批 准 股 份 合 併 及 供 股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預 期 日 期 及 時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 星 期 一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刊 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投 票 結 果 的 公 告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星 期 一 ) 恢 復 辦 理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星 期 二 ) 下 列 事 件 須視 乎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的 結 果 方 可 作 實 , 故 此 相 關 日 期 僅為 暫 定 日 期 。 股 份 合 併 生 效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星 期 三 ) 合 併 股 份 開 始 買 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上 午 九 時 正 以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8 ,0 00 股 現 有 股 份( 以 現 有 股 票 形 式 )買 賣 現 有 股 份 的 原 有 櫃 位 暫 時 關 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上 午 九 時 正 以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8 00 股 合 併 股 份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 以 現 有 股 票 形 式 )的 臨 時 櫃 位 開 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上 午 九 時 正 以 現 有 股 票 免 費 換 領 合 併 股 份 的 新 股 票 首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星 期 三 ) 就 供 股 按 連 權 基 準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的 最 後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星 期 三 ) 就 供 股 按 除 權 基 準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的 首 日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星 期 四 ) 提 交 合 併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以 使 承 讓 人 符 合 資 格 參 與 供 股 的 最 後 日 期 及 時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正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以 釐 定 參 與 供 股 的 權 利(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星 期 一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五 ) 釐 定 參 與 供 股 的 權 利 的 記錄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五 ) 恢 復 辦 理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星 期 一 ) 向 合 資 格 股 東 提 供 及 ╱ 或 寄 發( 視 情 況 而 定 ) 供 股 章 程 文 件( 就 除 外 股 東 而 言 , 則 僅 限 供 股 章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星 期 一 )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的 預 期 生 效 日 期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星 期 五 ) 指 定 經 紀 開 始 於 市 場 上 提 供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零 碎 股 份 的 對 盤 服 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正 以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4 ,0 00 股 合 併 股 份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以 新 股 票 形 式 )的 原 有 櫃 位 重 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正 開 始 並 行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以 合 併 股 份 之 現 有 股 票 及 新 股 票 形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正 買 賣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的 首 日( 以 每 手 4 ,0 00 股 供 股 股 份 ). . . . . . .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星 期 五 ) 分 拆 暫 定 配 額 通 知 書 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二 日( 星 期 四 ) 下 午 四 時 正 買 賣 未 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的 最 後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七 日( 星 期 二 ) 接 納 供 股 股 份 並 繳 付 股 款 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正 公 佈 配 售 事 項 的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數 目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星 期 二 ) 配 售 期 開 始( 如 有 任 何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 指 定 經 紀 停 止 於 市 場 上 提 供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零 碎 股 份 的 對 盤 服 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正 以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8 00 股 合 併 股 份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 以 現 有 股 票 形 式 )的 臨 時 櫃 位 關 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十 分 結 束 並 行 買 賣 合 併 股 份( 以 合 併 股 份 之 現 有 股 票 及 新 股 票 形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十 分 配 售 未 獲 認 購 供 股 股 份 及 除 外 股 東 未 售 出 供 股 股 份( 如 有 )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時 正 以 現 有 股 票 免 費 換 領 合 併 股 份 的 新 股 票 的 最 後 日 期 及 時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下 午 四 時 正 供 股 及 配 售 事 項 成為 無 條 件 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三 )下 午 四 時 正 公 佈 供 股 結 果( 包 括 配 售 事 項 結 果 及 淨 收 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星 期 二 ) 寄 發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的 股 票 或 ( 倘 供 股 未 能 成為 無 條 件 )退 款 支 票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二 月 三 日( 星 期 一 ) 開 始 按 新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4 ,0 00 股 供 股 股 份 買 賣 繳 足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首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二 月 四 日( 星 期 二 ) 支 付 淨 收 益 予 相 關 不 行 動 股 東( 如 有 )或 除 外 股 東( 如 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零 二 五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星 期 三 ) 附 註 : 本 時 間 表 內 所 有 時 間 及 日 期 均 指 香 港 本 地 時 間 及 日 期 。 倘 出 現 任 何 特 殊 情 況 ,董 事 會 可 在 其 認為 適 當 之 情 況 下 調 整 有 關 日 期 及 截 止 時 間 。 預 期 時 間 表 如 有 任 何 變 動 , 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在 聯 交 所 網 站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以 公 告 方 式 公 佈 或 通 知 股 東 。 惡 劣 天 氣 及 ╱ 或 極 端 情 況 對 接 納 供 股 股 份 及 繳 付 股 款 之 最 後 時 限 之 影 響倘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或「 極 端 情 況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於 以 下 時 間 生 效 , 最 後 接 納 時 限 將 不 會 作 實 : ( i )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星 期 五 )香 港 本 地 時 間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前 任 何 時 間 生 效 , 但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後 不 再 生 效 。 最 後 接 納 時 限 將 順 延 至 同 一 營 業 日 下 午五 時 正 ; ( i i)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星 期 五 )香 港 本 地 時 間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至 下 午 四 時 正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生 效 。 最 後 接 納 時 限 將 改為 上 午 九 時 正 至 下 午 四 時 正 期 間 任 何 時間 並 無 懸 掛 上 述 警 告 信 號 的 下 一 個 營 業 日 下 午 四 時 正 。 倘 最 後 接 納 時 限 並 無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正 作 實 , 則 預 期 時 間 表 所 述 日 期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 本 公 司 將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以 公 告 形 式 通 知 股 東 有 關 預 期 時 間 表 的 任 何 變 動 。 就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為 釐 定 股 東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之 權 利 ,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星 期 二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星 期 一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於 上 述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期 間 將 不 會 進 行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 就 供 股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為 釐 定 股 東 參 與 供 股 之 權 利 ,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星 期 一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五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於 上 述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期 間 將 不 會 進 行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 進 行 供 股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以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為 投 資 控 股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 i ) 提 供 供 水 、 污 水 處 理 及 建 設 服 務 ; ( i i ) 於 中 國 開 發 及 銷 售 可 再 生 能 源 ; 及 ( ii i) 物 業 投 資 及 發 展 。 假 設 供 股 獲 悉 數 認 購 ,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將 約為 9 3 . 6 8 百萬 港 元 , 及 相 關 開 支 將 約 為 3 .5 8 百萬 港 元 。 每 股 供 股 股 份 之 淨 認 購 價 預 期 約為 0 . 31 35 港 元 。 因 此 , 供 股 之 最 高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經 扣 除 估 計 開 支 )估 計 約為 90 .1 0 百萬 港 元 。 本 公 司 擬 將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 ( i ) 約 7 5 %( 或 約 6 8 . 0 0 百萬 港 元 )將 用 於 償 還 負 債 ; 及 ( i i ) 約 1 7 %( 或 約 1 5 . 0 0 百萬 港 元 )將 用 於 投 資 生 物 質 燃 氣 項 目 ; 及 ( i i i ) 約 8 %( 或 約 7. 1 0 百萬 港 元 )將 用 作 本 集 團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支 付 薪 金 、 租 賃 開 支 、 專 業 費 用 及 ╱ 或 其 他 公 司 開 支 )。 倘 供 股 認 購 不 足 , 則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將 按 比 例 分 配 作 上 述 披 露 用 途 , 即 ( i )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7 5 % 將 用 於 償 還 負 債 ; 及 ( i i )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1 7 % 將 用 於 投 資 生 物 質 燃 氣 項 目 ; 及 ( i i i ) 約 8 % 將 用 作 本 集 團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將 由 本 公 司 於 供 股 結 果 公 告 中 披 露 。 加 快 發 展 環 保 型 新 能源 產 業為 本 集 團 的 核 心 業 務本 集 團 提 出 其 作為 中 國 生 物 質 及 燃 氣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戰 略 定 位 及 計 劃 , 並 將 重 點 發 展 五 大 業 務 板 塊 , 即 ( i ) 生 物 沼 氣 資 源 化 利 用 , ( i i ) 畜 禽 糞 污 綜 合 資 源 化 利 用 , ( i i i ) 高 濃 度 有 機 廢 水 深 度 處 理 , ( i v ) 填 埋 場 運 營 、工 程 配 套 服 務 及 填 埋 場 閉 場 整 治 , 及 ( v ) 生 態 修 復 及 資 源 開 發 。 此 外 , 本 集 團 一 直 致 力 於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 並 繼 續 發 展 和 擴 大 在 香 港 的 回 收 業 務 。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二 月 一 日 , 本 集 團 獲 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署為 期 3 9 個 月 的 服 務 合 約 , 合 約 金 額 約為 8 7 百萬 港 元 。 隨著 香 港 回 收 市 場 的 不 斷 擴 大 , 本 集 團 將 緊 握 市 場 機 遇 , 加 大 對 這 一 環 保 業 務 的 參 與 和 發 展 。 本 集 團 的 資 金 需 求 根 據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中 期 報 告 , 本 集 團 的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由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約 1 3 2 . 1 6 百萬 港 元 減 少 約 5 6 . 8 3 %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約 5 7 . 0 5 百萬 港 元 ;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約為 5 2 . 5 4 % , 與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約 5 1 . 3 1 % 相 若 。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 )出 售(「 出 售 事 項 」)宜 春 水 務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5 1 % 股 權 的 通 函 所 披 露 , 出 售 事 項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約為 1 9 5 . 6 0 百萬 港 元 , 其 中 約 1 5 6 . 4 8 百萬 港 元 擬 用 於 償 還 債 務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1 56 . 48 百萬 港 元已 全 數 用 於 結 付 ( i ) 租 賃 負 債 約 4 6 . 1 8 百萬 港 元 ; ( i i ) 其 他 借 款 約 1 . 7 6 百萬 港 元 ; 及 ( i i i )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專 業 費 用 、 薪 金 、 租 金 開 支 、 利 息 開 支 及 退 回 按 金 )約 10 8. 54 百萬 港 元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本 集 團 有 本 金 金 額 約 2 0 0 . 7 9 百萬 港 元 的 債 務 負 債(「 債 務 」)須 按 要 求 或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償 還 。 預 期 債 務 將 以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 經 營 現 金 流 及 本 集 團 將 收 取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償 還 。 債 務 的 詳 情 如 下 ︰使 用 供 股 未 償 還 所 得 款 項 債 務 類 別 付 款 時 間 表 利率 本 金 金 額 結 付 潛 在 結 付 方 法百萬 港 元 百萬 港 元 銀 行 借 款 須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3 . 4 5 % – 7 . 8 4 % 8 2 . 5 1 3 3 . 3 4 延 長 到 期 日 及 / 或 以 ( i ) 經 營 現 一 月 結 束 當 日 金 流 ; ( i i ) 本 集 團 將 收 取 的 或 之 前 支 付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 及 ( i i i ) 其 他 — 其 他 借 款 須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1 0 % – 1 8 % 5 7 . 9 8 潛 在 集 資 活 動 所 得 款 項 結一 月 結 束 當 日 付 未 償 還 債 務 , 例 如 根 據 或 之 前 支 付 一 般 授 權 配 售 新 股 份 及 債 租 賃 負 債 須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5 . 0 4 % – 8 . 6 4 % 6 0 . 3 0 3 4 . 6 6 務融 資 。 一 月 結 束 當 日 或 之 前 支 付 總 計 2 0 0 . 7 9 6 8 . 0 0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本 集 團 正 與 債 權 人 磋 商 債 務 的 還 款 時 間 表 。 此 外 , 本 公 司 正 積 極 探 討 各 種 方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其 他 潛 在 集 資 活 動 )以 籌 集 資 金 及 ╱ 或 清 償 債 務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本 公 司 正 與融 資 方 討 論 債 務融 資 , 惟 尚 未 識 別 具 體 計 劃 。 如 上 所 述 , 擴 大 生 物 質 燃 氣 業 務 乃 本 集 團 業 務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 然 而 , 本 集 團 急 需 償 還 未 償 還 負 債 。鑑 於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約為5 7 . 0 5 百萬 港 元 及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的 債 務 ,董 事 認為 本 集 團 以 現 有 內 部 資 源為 債 務 及 發 展 現 有 業 務 撥 資 的 空 間 有 限 。 此 外 , 債 務融 資 並 非 首 選 方 案 , 原 因為 債 務融 資 將 進 一 步 增 加 本 集 團 的 債 務 及 利 息 負 擔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