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国银金租(01606):须予披露交易 - 融资租赁安排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及賣方於2024年11月6日(交易時 段後)訂立融資租賃安排,據此,(i)本公司作為買方與承租人及賣方訂立轉讓合 同,以代價人民幣1,840,000,000元向賣方購買交易標的,及(ii)本公司作為出租 人與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賃物(即交易標的),租賃 期為204個月。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由於融資租賃安排項下之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高 於5%但低於25%,因此,該交易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 則第十四章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融資租賃安排 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及賣方於2024年11月6日(交易時段後)訂立融資租賃安排,據此,(i)本公司作為買方與承租人及賣方訂立轉讓合同,以代價人民幣1,840,000,000元向賣方購買交易標的,及(ii)本公司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賃物(即交易標的),租賃期為204個月。 轉讓合同的詳情概述如下: 日期 2024年11月6日 訂約方 買方: 本公司 承租人: 承德卓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賣方: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陝西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 經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承租人、賣方及彼等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交易標的 作為融資租賃安排的一部分及根據轉讓合同,買方同意受讓承租人與賣方就交易標的訂立的供貨合同項下承租人的權利義務,向賣方購買交易標的,且賣方同意將交易標的轉移及╱或變更登記至買方名下。交易標的(即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為位於中國河北省承德市的光伏發電設備。交易標的的賬面價值約為人民幣1,840,000,000元。賣方不單獨核算交易標的的稅前及稅後利潤。 代價及交付條款 買方同意以共計人民幣1,840,000,000元的總代價向賣方購買交易標的。該代價以人民幣計付。買方將於轉讓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簽署生效、買方收到賣方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買方內部審批通過後支付轉讓代價。轉讓代價乃由訂約各方參考交易標的的賬面價值及中國同類型交易標的的現行市場價格,並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詳情概述如下: 日期 2024年11月6日 訂約方 出租人: 本公司 承租人: 承德卓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經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承租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租賃物 作為融資租賃安排的一部分及根據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出租予承租人。租賃物為位於中國河北省承德市的光伏發電設備。有關租賃物的賬面價值及相關財務資料,詳見「轉讓合同-交易標的」項下之內容。 租賃期 204個月 租金及支付方式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同意把租賃物出租予承租人,租金為含增值稅的租金,以人民幣計付,由租賃本金和租賃利息構成。其中:租賃本金與轉讓價款金額一致,共計人民幣1,840,000,000元;租賃利息於租賃期內總額共計約人民幣866,000,000元。租賃本金和租賃利息由承租人於租賃期內每半年分期向出租人支付。 融資租賃合同的條款,括融資租賃合同內租賃物的轉讓價款、租賃本金、租賃利息和其他費用乃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參考租賃物的賬面價值及中國同類型融資租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出租予承租人,由承租人佔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名義價格人民幣100元的代價向出租人購回租賃物。 訂立融資租賃安排的原因及裨益 融資租賃安排乃由本公司於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訂立融資租賃安排有益於增加本公司融資租賃業務收入,符合本公司業務發展策略。 董事認為,轉讓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訂約方的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於1984年在中國成立,並於2015年9月28日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括為飛機、船舶、區域發展、普惠金融、綠色能源和高端裝備製造等領域的優質客戶提供綜合性的租賃服務。 有關承租人的資料 承租人為一家於2020年10月22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數字信息技術開發、光伏發電站建設和管理等業務。 有關賣方的資料 賣方為一家於1989年11月18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等業務。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由於融資租賃安排項下之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因此,該交易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1984年在中國成立,並於2015年9月28日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 交所上市,股份代號為1606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資租賃合同」 指 出租人與承租人於2024年11月6日就租賃物訂立之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安排」 指 轉讓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項下之交易安排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租賃物」或 指 位於中國河北省承德市的光伏發電設備 「交易標的」 「承租人」 指 承德卓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蔡志強先生 「出租人」或「買方」 指 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貨合同」 指 賣方與承租人就交易標的訂立的供貨合同 訂立之轉讓合同 「賣方」 指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陝西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其最 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聯 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3996)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劉毅 中國深圳 2024年11月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馬紅女士及靳濤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張克升先生及劉希普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海艦先生、劉民先生及王貴國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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