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沃科技(301232):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 301232 证券简称:飞沃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58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整体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飞沃新能源科技(黄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黄石”)及拟设立的全资孙公司VIET NAM PRECISION CRAFT COMPONENT TECHNOLOGY CO.,LTD(越南精艺部件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越南精艺”)为公司募投项目“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湖北黄石、越南海防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飞沃黄石、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全资孙公司越南精艺、保荐机构与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HANOI CITY BRANCH(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15号《验资报告》。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甲方 1: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飞沃新能源科技(黄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03010629200206142,截至 2024年 8月 20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 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冬、曹文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账号为 1803010629200206142)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专户的对账单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6年 12月 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及全资孙公司越南精艺、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内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VIET NAM PRECISION CRAFT COMPONENT TECHNOLOGY CO.,LTD(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合称“甲方”) 乙方: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HANOI CITY BRANCH(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27000103000014230,截至 2024年 10月 21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 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冬、曹文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通过已登记的邮箱地址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因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丙方所在地的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因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丙方所在地的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1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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