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鼎盈LOF (169201):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年定期更新)
原标题:浙商鼎盈LOF :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年定期更新)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19日证监许可[2016] 1634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封闭期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止。本基金自2018年6月7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以18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财务数据、其他应披露事项等内容。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中托管人信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9 十、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八、风险揭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0 一、绪言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 6月 7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即“本基金”。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年 6月 7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8个月(含第 18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 4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95345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1994年 8月至 2000年 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 3月至2006年 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承根先生,董事,硕士。1983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年 2月至 2006年 6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年 1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文海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科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营产业部经理,浙江省交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董事,本科。1991年 8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1991年 8月至 1992年 8月在绍兴县支行钱清办事处工作(基层锻炼)。1992年8月至 1994年 4月在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工作。1994年 4月至1997年 5月任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1997年 5月至 2002年 10月,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浙江信托改制)工作,历任第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管理部负责人。2002年 10月至 2005年 8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投资银行部负责人。2005年9月至2006年 9月任苏泊尔集团总裁助理。2006年 9月至 2007年 7月任浙江大佳控股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 8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监并参与经营管理层工作、董事会秘书,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南生先生,董事,硕士。2009年 7月至 2017年 1月任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部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7年 1月至 2021年 2月任浙商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2021年 3月至 2022年 11月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任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助理,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宏光先生,董事,硕士。2002年 6月至 2003年 2月任天同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2003年 2月至 2005年 4月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2005年 4月至 2011年 3月,就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2011年 3月至 2020年 1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研究所所长。2020年 1月至 2021年 7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 7月至 2023年 10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智达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经营性支行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团队主管、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杭州钱江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钱江综合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 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理工程师;2000年至 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至 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国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专户投资组合负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部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浙商证券子公司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石磊女士,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营销部经理、私人银行部业务管理部经理、票据融资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家兼副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玉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证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2022年 9月至今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楼敏女士,财务总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锴先生,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硕士。历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兼)。 高存先生,首席风险官、硕士。曾就职于复华集团、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4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斌博先生,硕士学位,12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研究员;2015年 7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公募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7年 12月 27日起至2023年 6月 28日任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4月 19日起任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年 8月 5日起至 2022年 2月 16日任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7月 31日起至 2022年 2月 16日任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8月 16日起至 2024年 9月 2日任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2年 3月 8日至 2023年 7月 28日任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2月 7日至 2018年 5月 16日(离任日期)止,赵语涛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金经理宋青涛先生、基金经理马斌博先生、基金经理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经理陈国辉先生担任,委员包括蔡玮菁女士、基金经理程嘉伟先生、舒叶先生、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1人,平均年龄 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28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 85085000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7月 19日证监许可[2016] 1634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 18个月的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8个月(含第 18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 2016年 10月 25日至 2016年 11月 29日止。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场内有效认购份额为 42,525,520.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场外有效认购份额为 184,834,628.2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66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6年 12月 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份额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动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3月 13日发布《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于 2017年 3月 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扩位证券简称:浙商鼎盈 LOF,基金代码:169201)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已于 2018年 6月 7日开通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场外申购限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内申购限制:对于场内申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 1,000元的应为 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申购金额不设限制。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份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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