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股份(301215):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215 证券简称:中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汽股份”),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10月3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2024年9月末总股本 1,322,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06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使用。若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上述股本基数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一致。 4、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22,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2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注】 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1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股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拟减持中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3.63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5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中汽股份 咨询联系人:夏秀国、高娟 咨询电话:0515-69860935 传真电话:0515-69860935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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