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日升(300118):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09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4年 4月 26日、2024年 5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714,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31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4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2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年 11月 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4,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48,0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55,304.91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72,0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55,304.91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 11月 7日,公司向金华市通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通济”)出具《最高额保证函》,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和金华通济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5,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21,310.5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8,199.8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36,310.5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8,199.82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履行)。 2024年 11月 7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义乌”)和平安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97,77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74,533.76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07,77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74,533.76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 11月 6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滁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8,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8,00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 7月 28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 12月 29日 3、注册地点: 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 1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常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常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常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 6月 12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599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义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 8月 24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滁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滁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滁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中国银行和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 11月 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安徽日升流贷银团保证 2024002)(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安徽日升流贷银团 2024002)(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4,000万元,其中为日升安徽在中国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 12,000万元担保,为日升安徽在浦发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 12,000万元担保。本合同 1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 1: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1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 1应向债权人 1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 1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 1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主合同 1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 1应向债权人 1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 1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与(2)为“或”的关系。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 1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 1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常州向金华通济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 11月 7日,公司向金华通济出具了《最高额保证函》(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日升常州和金华通济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5,000万元。本合同 2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金华市通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债务人 2: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 2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债权人 2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6、担保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2债务人 2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平安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 11月 7日,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杭义三部额保字 20241029第 001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3”),为日升义乌和平安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杭义三部综字20241029第 001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万元。本合同 3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3、甲方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2、债务人 3: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3项下债务人 3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 3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 3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 3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 3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 3生效日起至主合同 3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 3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 3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 3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3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 3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3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 3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3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 3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 3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 3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 3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滁州向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 11月 6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B2921202400000050)(以下简称“本合同 4”),为日升滁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BE2024072300001267)(以下简称“主合同 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万元。本合同 4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4、甲方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 4: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4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 4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 4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 4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 4经债权人 4要求债务人 4需补足的保证金。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 4对债务人 4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 4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 4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 4宣布包括债权人 4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 4与债务人 4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年 11月 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3,763,563.89万元人民币(以 2024年 11月 7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69.38%和 247.4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1,122,902.83万元人民币(以 2024年 11月 7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20.70%和 73.8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1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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