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30049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19:01:00 中财网
原标题:温氏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7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
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7日(星期四)15:00在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梁志雄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83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12,678,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45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名,
所持股份共 1,908,488,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28名,所持股份共
504,189,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1770名,代表股份 1,321,398,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62%。(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
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13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91,279,994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1,06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0%;反对 878,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739,095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9,781,11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反对 878,21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73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0,047,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 1,043,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弃权 1,587,02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8,767,60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9%;反对 1,043,79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1,587,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鲁蓉蓉律师、梁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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