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转型成长 (000935):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定期更新)
原标题:汇金转型成长 :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定期更新)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14]1271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4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财务数据、其他应披露事项等内容。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4 九、基金的投资..............................................................................................................................34 十、基金的业绩..............................................................................................................................46 十一、基金的财产..........................................................................................................................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七、风险揭示..............................................................................................................................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110 一、绪言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95345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3月至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7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承根先生,董事,硕士。1983年7月至2006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年1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文海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科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营产业部经理,浙江省交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董事,本科。1991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在绍兴县支行钱清办事处工作(基层锻炼)。1992年8月至1994年4月在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工作。1994年4月至1997年5月任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1997年5月至2002年10月,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浙江信托改制)工作,历任第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管理部负责人。2002年10月至2005年8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投资银行部负责人。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任苏泊尔集团总裁助理。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任浙江大佳控股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监并参与经营管理层工作、董事会秘书,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南生先生,董事,硕士。2009年7月至2017年1月任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部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任浙商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任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助理,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宏光先生,董事,硕士。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天同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2003年2月至2005年4月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2011年3月至2020年1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研究所所长。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3年10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智达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经营性支行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团队主管、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杭州钱江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钱江综合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国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专户投资组合负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部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浙商证券子公司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石磊女士,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营销部经理、私人银行部业务管理部经理、票据融资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家兼副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玉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证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楼敏女士,财务总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锴先生,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硕士。历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兼)。 高存先生,首席风险官、硕士。曾就职于复华集团、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4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斌博先生,硕士学位,12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研究员;2015年7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公募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任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起任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任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任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2日任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7月28日任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27日(离任日 期)止,李冬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24日(离任日期)止,赵语涛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2月11日(离任日期)止,周涛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金经理宋青涛先生、基金经理马斌博先生、基金经理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经理陈国辉先生担任,委员包括蔡玮菁女士、基金经理程嘉伟先生、舒叶先生、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2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56只,QDII基金6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徐海锋 电话:0571-87903367 传真:0571-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倪益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6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14]1271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4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568,594,317.6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250户。上述数据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12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官网公示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3月6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有期少于7个自然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0×1.050=105,0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增加公告次数,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转型相关的上市公司,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控制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