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龙溪股份(600592):龙溪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24-039)
原标题:龙溪股份:龙溪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24-039) 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半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52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涉问题逐项进行落实并认真回复,现就监管工作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贸易业务。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金属材料贸易销售收入5.3亿元。根据前期信息披露,公司自2016年开始开展相关业务,近三年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持续提高,自2021年的33%提升至2024年半年度的50.04%。 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主要实体为母公司及三家控股子公司福建龙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冠贸易”)、福建省三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齿公司”)及孙公司福建省永裕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德公司”)。其中,龙冠贸易本期实现营业收入 18,924万元,亏损 65万元;三齿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27万元,亏损655万元;永裕德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888万元,净利润48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 (一)按业务内容或产品类别列示上述贸易业务的具体构成,包括收入、利润、毛利率及其同比变化等指标,并说明在相关业务盈利微薄的情况下,仍开展大量贸易业务的原因和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主营关节轴承、圆锥滚子轴承、齿轮/变速箱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关节轴承产品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载重汽车、冶金矿山、水利工程等传统业链上下游资源,充分发挥供应链协同效应,公司在聚焦主责主业发展的基础上,自2016年起开展金属材料贸易业务。2019年至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46亿元、11.59亿元、14.35亿元、17.19亿元、19.04亿元,剔除贸易业务后的轴承、齿轮等营业收入分别为7.56亿元、8.55亿元、9.67亿元、9.38亿元、9.17亿元,其中关节轴承业务收入分别为4.79亿元、5.56亿元、6.72亿元、7.22亿元、7.07亿元。 目前公司从事贸易业务的主要有:集团本部、龙冠公司、永裕德公司、三齿公司,其中龙冠公司及永裕德公司专门从事贸易业务,而本部及三齿公司以研制、销售轴承、齿轮为主,并从事部分贸易业务。 公司从事的金属材料贸易的产品类别有钢材、铜材,主要是因为该类金属材料是公司主营产品轴承、齿轮的主要原材料,公司在该领域有较深的市场与技术积淀。 1.贸易业务按产品类别区分及其收入、利润等同比情况 (1)分年度相关贸易业务收益情况 贸易业务三年又一期总体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从事金属材料贸易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贸易金额分别为 46,780万元、78,192万元、98,759万元、53,030万元,贸易利润分别为 756万元、831万元、758万元、384万元。一是虽然贸易业务毛利率仅在0.65%-1.47%之间,但因我司用于贸易的资金量仅为9,000万元左右,主要通过提高滚动贸易频次,降低贸易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二是公司从事钢材、铜材等金属材料贸易业务与主营产品息息相关,轴承、齿轮等自用原材料的采购需求只有叠加贸易业务,才能达到供应商的基本返利条件,具体返利情况为: 2021年66万元、2022年87万元、2023年55万元、2024年上半年 41万元,一定程度上增厚了贸易业务的经济效益,且贸易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全国轴承行业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如龙冠公司与永裕德公司期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4%以上。 (2)分主体相关贸易业务收益情况 2024年上半年贸易收入及利润同比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外,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龙冠公司账面亏损的主要原因是:龙冠公司2024年上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6,840万元,按照相关准则及制度要求计提了坏账损失225万元,导致报告期报表亏损65万元。龙冠公司历年来应收账款余额一般表现为:半年度较年初有较大幅度增加,下半年加大催收力度,年底应收账款余额将会明显减少。比如,龙冠公司 2022年 6月 30日应收账款余额 5,875万元、12月 31日应收账款余额 3,061万元,2023年 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5,942万元、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 2,177万元。根据龙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特点,若将已计提的坏账损失225万元加回,报告期龙冠公司净利润约151万元。 (3)分产品类型相关贸易业务收益情况 贸易业务分产品收入及利润同比情况 单位:万元
2.开展贸易业务的原因以及背景 钢材、铜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是公司主营产品轴承、齿轮的主要原材料,公司在该领域有较深的市场与技术积淀。但由于自用金属材料年采购规模不够大,因此在与金属材料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及时掌握原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优先采购与优先交付等方面优势不明显。公司的下游客户如载重汽车、工程机械、冶金装备、建筑路桥、新能源装备等行业,其上游供应链正是金属材料供应商,若与这些金属材料供应商建立贸易战略合作关系,则可为公司提供上述主机行业的配套动态信息,助力公司捕捉这些主机配套机会。因此,公司将金属材料销售纳入企业经营范围,2016年起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龙冠公司和子公司永轴公司的权属企业永裕德公司(2020年成立)专业从事钢材、铜材等金属材料及制品贸易业务,同时母公司和子公司三齿公司也开展部分金属材料贸易业务。现阶段,金属材料贸易业务已成为链接公司主营产品业务的关键纽带之一。 3.开展贸易业务具有合理性 公司开展钢材、铜材等金属材料贸易。一是可形成与公司自用金属材料的协同集中采购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从而提升贸易的直接效益;二是可及时掌握原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并择机采购,提高包括公司自用金属材料在内的采购效率与效益,在资源组织与保障、议价能力及采购价格等方面形成比较优势;三是不同于以贸易为主要盈利手段的其他企业,公司部分主营产品业务的拓展必须通过该等贸易业务的开展,才可及时获取行业市场需求信息,为公司赢得轴承等相关产品配套市场商机,进而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因此,公司近年来持续开展钢材、铜材等金属材料贸易。 (二)上述贸易业务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公司对其采购或销售情况、定价政策、结算政策等,并说明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上述贸易业务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具体情况如下表: 2024年上半年贸易业务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表
(三)结合贸易业务的具体模式、合同约定条款、主要责任人及代理人的认定及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等,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品控制权、自主定价权、存货风险等,说明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号》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三)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贸易业务的具体模式 公司从事的贸易业务均为金属材料,一般情况下,金属材料交易金额较高且订货周期较长,为避免价格波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公司正常不备库存。 公司接到客户询价单后,根据询价单中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性能等要求,结合市场行情、质量要求、交货期等因素,从与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众多供应商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材料规格及其供应商。公司再根据材料的市场行情及公开报价,结合客户的订单数量、交货期、质量等综合要求,与客户进行协商定价。 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签订销售和采购合同。 供应商可以交付产品时,通知公司提货,公司根据客户交货时间情况安排发货。货物的运输主要采用两种方式,物流均完全由公司自主控制。一是我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包含运费,由供应商根据我司要求寻找物流公司负责货物发运,供应商在接到我司的发货指令后,安排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二是由我司直接寻找物流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我司承担运费,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由供应商处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 金属材料供应商的货物交到物流公司后,货物的控制权与交付责任随即转移至公司,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公司承担,公司与客户完成交付前,货物属于公司所有。客户收到货物后,向公司提供签收确认清单。客户签收后,货物的控制权随之转交给客户。在客户签收及后续过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客户直接与公司进行沟通并解决,相关赔付责任由公司承担。后续公司可根据产品质量缺陷的责任判定,按合同条款约定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2.合同约定条款 (1)以公司与某供应商的金属材料采购合同为例,合同约定(供方为供应商,需方为公司): ①交货地点及方式:材料产出后,供方通知需方提货,需方安排物流运输公司到供方工厂提货,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②验收标准:需方按合同条款的标准组织验收:需方提货应核对码单,磅差幅度±1‰,若有数量异议,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保持原包装,经双方共同指定由第三方过磅为准。当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供方收到需方质量异议反馈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双方共同指定第三方以共同认可的检验方法再次进行检验,涉及第三方检测的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③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收到货款2天内发货。 ④风险条款: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供方承担。自需方签收标的物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需方承担。 ⑤质量条款:供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材料,如供方所提供材料经需方检验、使用确认属于供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供方负有退货、换货、索赔责任,具体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⑥违约责任:供方如未按期交货,每延长一天应向需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需方未按期付款,每延长一天应向供方支付延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2)以公司与某客户的金属材料销售合同为例,合同约定(供方为公司,需方为客户): ①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根据合同交货期,安排物流运输公司将材料运输至需方工厂,运费由供方承担。 ②验收标准:需方按合同条款的标准组织验收。需方收货应核对送货单,磅差幅度±1‰,若有数量异议,3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保持原包装,经双方共同确认。当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供方收到需方质量异议反馈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必要时双方共同指定第三方检验,以共同认可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涉及第三方检测的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③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收到材料1个月内,按合同约定账期支付货款。 ④风险条款:标的物交付指定地之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供方承担。 自需方或需方代表签收标的物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需方承担。 ⑤质量条款:需方如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书面反馈给供方,列明品种、炉批号、不合格项目及具体情况,停止使用不合格材料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有关质量处理、索赔,双方协商处理。当双方对质量异议不能达成共识,可委托双方认可第三方检验,以第三方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 ⑥违约责任:供方如未按期交货,每延长一天应向需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需方未按期付款,每延长一天应向供方支付延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需方延期30天未付款,供方有权中止与需方一切合作,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 3.主要责任人及代理人的认定及收入确认 (1)结合相关准则,公司对主要责任人及代理人的认定 公司向客户交付金属材料前已取得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在交易中系主要责任人,其收入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公司采购与销售交易各自独立,在交易过程中拥有控制权和自主定价权 公司与客户、公司与供应商分别签署了销售和采购合同,同时公司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以履行合同,公司根据科学性与经济性原则具备自主的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情况及自身利益意愿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交付方式、结算方式、产品标准及质量保证等条款。公司的销售和采购合同均公允定价,且不存在价格联动、风险转嫁的约定。 根据采购合同,供应商将货物交付给公司,公司依据发货通知单、签收单及采购发票等确认货物所有权,在货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公司独立承担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根据销售合同,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客户,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公司依据物流单据、收货确认单及销售发票等确认收入。 公司在贸易过程中均分别与下游客户、上游供应商完成对交易金属材料的货权交接流程,形成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货权交接资料,实现对交易金属材料控制权的转移,因此,公司采购与销售交易各自独立,在交易过程中拥有控制权和自主定价权。 ②公司承担了转让产品的主要责任 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独立交易,供应商将货物转移给公司后,公司就该货物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公司将货物转移给客户后,公司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使客户无法支付货款,按照采购合同,公司仍需要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公司承担与产品销售相关的主要信用风险。如前文所述,金属材料价格变动较大,交付周期受诸多因素影响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而公司与客户存在交付期限约定并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合同约定中亦包括公司对产品质量的保障责任以及售后维保等责任。 从客户角度出发,金属材料贸易交付的执行过程中的交付周期、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均由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公司实质上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货物的主要责任。 ③公司在转让货物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货物的存货及质量风险 如前文所述,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公司对运输过程中承担了货物损毁的相关风险。在货物交付后,若出现货物质量不合格等情形,将由公司主导进行责任认定,并据此确定相关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承担了存货及质量风险。 (2)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 公司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主要包括:采销合同、发票、付(回)款相关单据、发货通知单、物流运输单,客户签收确认单等。 公司开展金属材料贸易业务,在贸易过程中均分别与下游客户、上游供应商完成对交易金属材料的货权交接流程,形成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货权交接资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上下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采购产品后、销售产品前拥有货物控制权并承担风险,贸易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均真实有效。结合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存货风险、质量索赔责任、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在特定的货物转让给客户之前,公司先控制了该货物,然后向客户转让货物,公司承担提供货物的主要责任,并负有直接赔偿的责任,公司在贸易中承担了主要责任,为主要责任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开展钢材、铜材等金属材料贸易业务,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准则关于收入总额法确认的要求。 年审会计师就问题(三)的意见: 结合公司上述贸易业务模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相关业务单据,我们认为龙溪股份开展金属材料贸易业务具有经济实质和合理性,公司在采购商品后、销售商品前拥有商品控制权、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在交易过程中自主定价、在交易过程中负有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并承担存货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监管指引的对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规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因此属于交易中的主要责任人,公司根据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签收确认单等单据,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 二、关于货币资金。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3.53亿元,银行存款 3.38亿元同比增加 39.91%,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结构性存款 3.26亿元,但利息收入仅 70.33万元同比下降 53.53%,投资收益中理财产品收益613.49万元。此外,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直接委托贷款2.73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一)结合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公司报告期内每月日均货币资金余额,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利息收入与银行存款余额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限制性安排; 公司回复: 2024年6月30日,公司的货币资金及其他存款总余额为73,116万元,其中:①货币资金余额为35,305万元包含:库存现金2万元、银行存款33,872万元、银行存款(应收利息)76万元、其他货币资金(票据保证金)1,355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包含活期存款、协定存款以及一年内到期的大额存单;②其他存款余额37,811万元包含:结构性存款余额32,575万元、一年以上的长期大额存单5,236万元。上述资金均存放于中国银行、泉州银行、招商银行、厦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1.公司报告期内每月日均货币资金较为稳定,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 (1)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情况 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大,需要保留一定的可动用资金量,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现金收支情况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2)2024年上半年、2023年上半年公司货币资金及各项其他存款各月日均余额分别如下(单位:万元):
2.公司货币资金及各类存款的期末余额、日均余额及收益的匹配情况 公司货币资金及各类存款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受限的票据保证金以及结构性存款等,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及收益率如下: (1)公司2024年1-6月货币资金及各类存款存放及收益情况(含计提归属报告期的收益,单位:万元):
(2)公司2023年1-6月货币资金存放及各类存款收益情况(含计提归属报告期的收益,单位:万元):
上表中,2024年上半年、2023年上半年收益计入“利息收入”的货币资金日均余额分别为22,588万元、20,947万元,基本相当。公司2024年上半年较2023年上半年的利息收入减少,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其成本控制的要求下调银行存款利率,其中活期存款利率由 2023年上半年的0.25%下调至2024年上半年的0.2%,公司取得的协定存款利率由2023年上半年的1.55%-2.025%下调至2024年上半年的1.05%-1.35%,导致公司2024年上半年货币资金日均余额同比略有增加的情况下,利息收入反而同比下降。 3.利息收入与银行存款余额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利息收入的确认与报告期间银行存款持有情况有关,半年度报告的银行存款3.38亿元为6月30日的时点数,并非是报告期间银行存款平均持有金额。利息收入的减少主要是上述银行下调存款利率所致,且银行存款余额受公司滚动投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影响。从实际测算看,公司2024年6月30日的货币资金及其他各类存款余额合计73,116万元,与货币资金及其他各类存款日均余额合计74,180万元基本匹配。 综上,报告期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符合日常运营需求,综合公司货币资金购买产品的结构、每月日均货币资金余额及存款利率下调等因素,公司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基本匹配,利息收入减少与实际情况相符,利息收入与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变动方向不一致具有合理性。公司货币资金均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除已披露的其他货币资金-票据保证金1,355万元外,不存在未披露的限制性安排。 (二)结合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往来背景、款项性质等,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公司回复: 2024年 1-6月,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亦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逐笔说明向子公司提供委托借款的具体背景和原因,并结合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说明其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及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公司回复: 1.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背景及原因 (1)母公司资金充裕,有一定的日常结余资金,能够满足子公司资金需求; (2)通过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贷款,可以减少集团合并财务费用,降低利息支出,提高集团经济效益,为股东创造价值。 因此,为统筹集团资金调配,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集团财务成本,增加公司利润来源,经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利用母公司的闲置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一定额度的直接贷款,利率按不低于母公司同期实际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024年上半年,母公司滚动向子公司提供借款27,290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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