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17:01:21 中财网
原标题: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内蒙新华
股票代码:603230



2024年11月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目录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2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6 议案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8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9 议案四:关于修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9
附件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 20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如意大厦11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现场出席人员到会情况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出具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2、现金管理金额
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理财收益进行现金管理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投资方式
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公司不得使用上述资金从事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6、实施方式
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投资产品时,虽然原则上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派专人研究市场行情;负责根据公司营运资金情况,安排并实施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方案,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规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所”),具体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经过认真客观的审计工作,立信会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核,认为立信会所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建议公司继续聘任其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本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复制本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 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 条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 第三十六条补充:……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 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6 第四十条补充:……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7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己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8 新增第一百〇五条:坚持和完善“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 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9(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 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职务。
10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 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款规定;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第一百六十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质;第一百六十一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12第一百六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百六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13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4第一百八十七条 ……(七)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第一百八十八条 ……(七)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5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
 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 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16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17 原第二百三十一条现第二百三十二 条补充: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8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19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备注1. 依据新《公司法》原表述为“股东大会”现已均改为“股东会”; 2. 修订前章程中第42、70、128、186四条表述“……半数以上……” ,对应此次修订后章程的第42、70、129、187条表述已改为“……过 半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再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续。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可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文件。


议案四:关于修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强化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可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文件。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1、起诉(仲裁)人:投资者;被诉(被仲裁)人: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诉讼(仲裁)事件:2014年报;诉讼(仲裁)金额:尚余1,00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仲裁)结果: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已履行。2、起诉(仲裁)人:投资者;被诉(被仲裁)人: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诉讼(仲裁)金额:80万元;诉讼(仲裁)结果: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12.5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谢东良,201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2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内蒙新华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电电机(603988)、中船科技(600072)、经纬恒润(688326)、科德数控(688305)、内蒙新华(603230)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谢东良,201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2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内蒙新华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电电机(603988)、中船科技(600072)、经纬恒润(688326)、科德数控(688305)、内蒙新华(603230)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钟飞超,202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内蒙新华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崔云刚,200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大禹节水(300021)、鼎汉技术(300011)、铁建重工(688425)、英力特(000635)、中通客车(000957)等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兼签字注册会计师谢东良、签字注册会计师钟飞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崔云刚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023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116.6万元,对公司内控审计费用为37.1万元,合计153.7万元。

2024年公司的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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