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通裕重工(300185):公司为子公司济南冶科所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23149 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济南冶科所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以下担保合同:(1)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于2024年11月7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冶科所”)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2,000万元担保。(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济南分行”)于2024年11月7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5,000万元担保。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并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及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均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其中为济南冶科所新增担保额度为6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亿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2,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人民币5,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指印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及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是为了保障济南冶科所正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济南冶科所系公司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济南冶科所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截止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4.14亿元,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1.58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6.58%。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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