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688589):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17:51:03 中财网
原标题:力合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邮编:518017电话(Tel):(0755)33050833 传真(Fax):(0755)33377409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粤卓意字第Y2411689号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卓建”)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力合微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力合微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力合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合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陈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6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确定2021年8月25日为授予日,向155名激励对象授予1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8.60元/股调整为28.40元/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归属,符合归属条件的145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6,530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9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28.40 / 28.15 / 2021
予价格由 元股调整为 元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376,000股,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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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股票来源内容进行修订;同时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8.15元/股调整为23.17元/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6,200股调整为475,329股。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4 <2021 >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25日,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为2024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4日。

(二)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公告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确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在本次归属前,已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3年,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考核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20年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三个归属期2023100%45%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2023 10,688.66 11,226.30
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净利润为 万元,
较2020年增长303.53%。符合归属条件,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个人绩效考核要求进行,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得分(Y)划分为A、A-、B+、B、C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百分制)A (100>Y≥95分)A- (95>Y≥90分)B+ (90>Y≥80分)B (80>Y≥70分)C (70>Y分)
归属比例100%90%80%70%0
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确认,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前述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拟归属的118名激励对象中,6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50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90%;5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

(三)归属情况
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409,658
三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公告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确认,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303股不得归属,由公司全部作废。以及部分激励对象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能达到100%,上13,368
述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股全部作废。综上所述,合计作废处理上述人员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5,671股。

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合计作废上述人员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5,671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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