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002331):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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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1月08日 18:45: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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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皖通科技:章程修正案
安徽
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
最新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2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3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
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4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权: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5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6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7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8 |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为:
……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
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
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
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
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
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
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9 | 第十一章 特别条款 | 删除 |
公司对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
延或变更。
安徽
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