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知日新(68876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2号)批复,同意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容知日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的是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4年 10月 28日,本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24.0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7.58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4.92%。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5,801,305股,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复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1.9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028,239.45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971,752.45元。 (五)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先生在内的共16名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于限售期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1、2023年 2月 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 3月 6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3、2024年 2月 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出具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4、2024年 2月 21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5、2024年 5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总额由 2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至 16,000万元(含本数)。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3年5月30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2024年6月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2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24年10月25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等发行相关文件,并启动本次发行。 自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报备上交所后,发行人新增收到 6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新增收到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 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投资者如下: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对象的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申购报价情况 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时间内(2024年10月30日(T日)9:00-12:00),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8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单》。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并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 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7.58元/股,发行数量为5,801,3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99,991.90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与承销方案》规定的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16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关联关系核查、私募备案情况核查、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和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1、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聂卫华先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况。 2、关于认购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及/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伯乐定增 10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伯乐定增1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阳明良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芜湖元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广州农商行-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工商银行-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相关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芜湖江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聂卫华、王月怡均为自然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3、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主承销商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主承销商在确认其不属于 C1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4、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与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主承销商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以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先生承诺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拟以本次发行的股票质押融资的安排,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资金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均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 11月 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10号),截至 2024年 11月 4日下午 15:00止,国元证券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159,999,991.90元。 2024年 11月 5日,国元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 11月 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11号),截至 2024年 11月 5日止,发行人已向 16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801,30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9,999,991.9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028,239.45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971,752.45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801,30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50,170,447.45元。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国元证券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聂卫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外,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自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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