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30139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19:30:51 中财网
原标题:英特科技: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真健先生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环岛东路1369号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96,016,4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24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316,4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8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9人,代表股份316,495股,占公司总股份0.24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316,495股,占公司总股份0.248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96,016,4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24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316,4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8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9人,代表股份316,495股,占公司总股份0.24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316,495股,占公司总股份0.248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年产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974,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22,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19,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4,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296%;反对22,6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81%;弃权19,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23%。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律师、张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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