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301555):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9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 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是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991,9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41%),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0%),上述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7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6年 5月投资本公司、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年 8月投资本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本公司均已超过六十个月,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5、本次拟减持数量和比例: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2,768,0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3.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按照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8、股东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第(1)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要求: ①减持条件: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方式: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份。 ③减持数量: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④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⑤信息披露义务: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⑥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4)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股东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股东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股东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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