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百泽(301041):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4年11月10日 20:40:57 中财网
原标题:金百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41 证券简称:金百泽 公告编号:2024-065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张伟先生、武守永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张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8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12%,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5.7304%),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61,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1%。

公司股东武守永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1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37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7.6770%),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84,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3%),其中:大宗交易不超过2,122,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2%),集中竞价交易不超过1,061,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1.99%);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如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1%;如后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伟先生、武守永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剔除回购股份后 总股本比例(%)持股来源
张伟6,082,0005.70125.7304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
武守永8,148,0007.63787.677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三)减持方式及价格:
1、股东张伟拟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股东武守永拟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上述股东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四)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

(五)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1、股东张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61,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1%);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1%;2、股东武守永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84,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3%),其中:大宗交易不超过2,122,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2%),集中竞价交易不超过1,061,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1.99%);如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1%;如后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张伟、武守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情况如下:
(一)张伟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张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相一致。

(二)武守永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武守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相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股东张伟、武守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张伟、武守永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张伟先生、武守永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张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二)武守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伟、武守永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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