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600610):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 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选的监事 2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的职工监事 1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根据需要,可指定1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会议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监 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 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 通知。 第八条 书面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 材料。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络员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 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天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络员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络员,由监事会联络员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 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 人士。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定(包括书面传签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做出的合法有效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个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 1名监事做主题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 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八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口头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 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会议记录包括: (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络员负责记录。联络员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监事会指定 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联络员整理后交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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