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和部分管理制度的有关章节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无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
(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
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
售。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
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
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
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经公
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
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下述行
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
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要
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财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
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
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 |
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
分;
(二)依照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
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的。 | 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
部分;
(二)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
助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众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
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相关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
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
|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前述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第(六)项外,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本条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议及实施。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本条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审议及实施。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
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
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
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参
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
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
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
外。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
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
项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
|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前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
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款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款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
|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
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
定第四十二条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
定的其他交易。但在前述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公司发生的交
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20%的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可以由董事长审慎
决定后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
权决定第四十三条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的其他交易。但在前述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公司发生的交
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20%的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可以由董事长
审慎决定后执行。 |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
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1、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义务
除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该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关联董事
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该关联
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1、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
义务除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关联董事
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该关联
交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达、电子邮
件、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 2个工作日。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达、电子
邮件、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 2日,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
知时间的限制。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
《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
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
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 无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监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名股东代表和 1名公司职
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名股东代表和 1名公司职
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
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
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
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
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
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
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 |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利 |
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
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
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
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
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
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
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
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管。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
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
每 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
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
定分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
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
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管。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
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
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不
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
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
细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分红
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保护
1、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
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
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
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
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
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分红
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保护
1、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公
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公
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 |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
准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准
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