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600610):中毅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6:00:31 中财网

原标题:中毅达:中毅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4-082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和部分管理制度的有关章节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 (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 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 售。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 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 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 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经公 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 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下述行 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 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要 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财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 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 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
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 分; (二)依照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 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的。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 部分; (二)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 助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众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 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 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前述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第(六)项外,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本条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议及实施。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本条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审议及实施。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 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 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 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参 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 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 程中规定催告程序。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 外。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 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 项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前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 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款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款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 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 定第四十二条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 定的其他交易。但在前述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公司发生的交 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20%的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可以由董事长审慎 决定后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 权决定第四十三条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的其他交易。但在前述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公司发生的交 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20%的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可以由董事长 审慎决定后执行。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 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1、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义务 除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该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关联董事 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该关联 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1、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 义务除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关联董事 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该关联 交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达、电子邮 件、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 2个工作日。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达、电子 邮件、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 2日,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 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 《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 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 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监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名股东代表和 1名公司职 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名股东代表和 1名公司职 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 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 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 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 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 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 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利
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 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 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 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 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 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 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 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管。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 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 每 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 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 定分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 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 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管。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 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 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不 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 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 细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分红 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保护 1、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 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 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 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 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 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分红 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保护 1、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公 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公 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 准后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准 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部分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未完)
各版头条